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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5 14:0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補助人民團體經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嘉義市政府補助人民團體經費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2年7月16日府社行字第0920075149號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府社行字第1001600445號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府社行字第1031608126號修正

一、目  的: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社團)
健全組織功能及推動會務正常、財務明確,藉以提昇會員權益,協助
政府推行政令,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促進社會祥和樂利。
二、補助對象:
(一)經本府核准立案,組織健全,會務運作正常、財務結構健全之
      社團(工會除外)。
(二)接受本府委託或合作辦理與社政業務有關之社團。
(三)政策性或上級主管機關交辦事項指定之社團。
三、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本市社團辦理一般性與業務會務有關之訓練、研習、
              座談會及有益會員權益、福利、社會公益藝文、休閒
              之活動、技藝競(比)賽(限於本市轄區內辦理者)
              。
(二)專案性:依據本府相關法令、政府施政計畫,或上級(相關)
              機構交辦計畫及委託(配合)辦理之社政專案性業務
              活動。
(三)辦理旅遊、自強活動、觀摩會、純以宴席餐敘者等活動均不予
      補助。惟本府委(合)辦、政策性考量者除外。
四、補助經費:
(一)每案補助經費以不超過申請計畫案總經費之二分之一為限(應
      有自備款1/2以上)。
(二)一般性計畫補助經費以不超過貳萬元為原則,專案性計畫最高
      不超過肆萬元。每一社團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三)競爭型計畫之補助經費依據提案完整度、活動創意程度、可行
      性、預期效益、執行能力及期程之合理性等項目進行案件審查
      ,不受前開(一)、(二)項限制。
(四)本府委辦、合辦者或舉辦全國性活動,其成效可活絡地方經濟
      產業觀光,或基於政策考量、年度計畫、業務上需要者,補助
      經費不受前開(一)、(二)項限制。
五、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其標準如附表三)
(一)准予補助項目:
1.人事費:含演出費、鐘點費、撰稿費、出席費、車馬費。
2業務費:含場地費、保險費、文具、印刷、器材租金、郵電等業務性
         支出。
3旅運費:含車資、運費、餐點費、住宿費等。
4材料、設施費:活動材料、道具、佈置會場用品。
5什支費:與活動有關什支費如紙杯、錄、攝影、照片等。
6其他項目:上述費用以外之經費(經本府核准者為限)。
(二)不予補助項目:設備維修、紀念品、工作津貼、服裝、宣導品
                   (海報)、獎金。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公文書(函)、活動計畫書(附表一)、經費概算表(附
      表二)、自備款金融單位證明。
(二)所稱社團組織健全,會務、財務運作正常者:應檢附文件為前
      年度召開大會其會議紀錄報經本府核備(查)後之公文影本。
七、申請時間:
(一)於辦理活動計畫前一個月報本府核辦撥補經費辦理。但於活動
      後函報及未於一個月前提出者概不受理。
(二)活動因正當理由展延(至多一個月)或變更計畫內容者,應於
      活動前一週報府核備後辦理。
八、成果陳報:
(一)於活動後一個月內檢附原始憑證(自籌款部分之支出憑證得以
      影本核報)、經費支出明細表、(附表四)活動計畫書、活動
      照片四張以上等相關資料報本府核銷。
(二)逾期或未依前開規定報本府核辦者,二年內停止經費補助。
九、督導與考核:
(一) 為瞭解受補助單位經費運用情形,本府得於計畫推展期間進行
      實地訪視。
(二)受補助單位於計畫有所修正時,應於原計畫執行日前15日內報
      府備查。
(三)受補助單位若有濫用補助經費或有虛報等不法情事者,本府當
      扣減或追回補助款項,並依法追究責任,且二年內不接受補助
      計畫之申請。
(四)社團於年度內未依法規、章程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並報本
      府備查者及會務、財務不健全者,均不予補助。
(五)計畫案不得重複向其他機關、團體提出申請經費補助,違者撤
      銷並收回補助款。
(六)前年度未依原報計畫辦理活動、未依規定提報成果資料、經費
      支用不當者,或違反本作業要點規定者,二年內停止經費補助
      ,本府亦不層轉任何機關(含內政部)之經費申請補助。
(七)各申請計畫均應依本要點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齊各證明資料表
      件,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十、其他規定事項:
(一)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請參照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二)原定活動因故展期或變更原定計畫者,應於活動前函報本府核
      備後辦理之,否則應繳回該補助款。
(三)接受補助之社團,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涉
      及個人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四)社團申請本經費補助案,經本府核定補助金額「經費補助核定
      表」(附表五)後,請即檢送收據(附表六)報本府核撥經費
      。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