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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45

修正嘉義市工業區建築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嘉義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發文機關: 嘉義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2.19
發文字號: 府都建字第1082601654號函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嘉義市工業區建築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嘉義市工業區建築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
    展有關設施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案件,特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委員會執掌為本市工業區申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
    有關設施建造執照案件之預審。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兼任之,副召
    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副處長兼任之;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專家、學者四人。
   (二)嘉義市建築師公會一人。
   (三)本府法律顧問一人。
   (四)本府建設處一人。
   (五)本府環境保護局一人
   (六)本府消防局一人。
   (七)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一人。
   (八)本府工務處使用管理科一人。

四、本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派員兼任,辦理
    案件登記、統計、分析、會議紀錄及相關業務。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六、本委員會每月底開會一次,審理該月二十日前申請案件,必要時得加
    開審查會議為不定期審查。

七、本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即
    改聘(派)。

八、本委員會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行之。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