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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81100646號令 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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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設置斜坡道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設置地點現況調查表(即同一街廓附近已設置斜坡道位置)及現況
照片。
二、設置地點現況圖及套繪都市計畫圖(至少應會至1街廓以上)及剖面
圖說,並標示申請地點、斜坡道位置及相關道路名稱。
三、申請日前一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權利部)。
四、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為私法人或行號者,公司
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身份證(正、反面)
影本。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會公立學校免附。
五、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並應加附下列文件:
(一)對外營業之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其停車場登記影本。
(二)設置於建築物內或已建築土地之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其相關證明
文件。
(三)設置於私有位建築土地之停車位或停車場,其土地所有權證明或使用
同意書。
六、依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並應加付房屋所有權證
明或使用同意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七、依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並應加付房屋所有權證明或使用同意書。
八、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並應加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行動不便需使用輪以支相關證明(如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醫院診
斷書或里辦公處出具之證明書等)。
(二)房屋所有權證明(所有人為申請人本人或其親屬)或行動不便者設籍證
明文件。
九、依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之私人機構,並應加附開業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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