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字號: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811004690號令 令 |
主旨: |
修正「嘉義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實施辦法」第3條、第4條、第5條條文 |
法規名稱: |
嘉義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實施辦法 |
內容: |
第三條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特殊教育實施計畫。
二、督導特殊教育各項活動與成效。
三、整合特殊教育專業團隊與相關支援體系。
四、處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事宜。
五、協調各處室提供特殊教育學生行政支援。
六、協助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
七、審議特殊教育經費運用與執行情形。
八、審議特殊教育班課程規劃、特殊生課程調整、個別化教育計畫、
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
等相關事項。
九、其他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第四條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執行秘書由校長指
定特殊教育業務主管擔任,委員若干人,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
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含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代表)等,由校長遴聘後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列席指導。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條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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