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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嘉義市中央廣場申請及使用收費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8.05.16
預告日期: 108.05.16 ~ 108.07.16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府工土字第1082106111號 公告
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原嘉義市中央廣場場地場地費(其他活動含商業行為)一場次新台幣2000元整調整為一場次
    新台幣3000元整。

二、嘉義市中央廣場場地使用費基準表,場地申請表及收費辦法及總說明(如附件),如有意見者請
    於60日內,向本府工務處陳述意見。
 
容:

    為有效管理中央廣場,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兼顧嘉義市文教休閒活動之推展,減輕嘉義市
    政府維護場地之經費負擔,並提升使用者之自我管理意識,依據規費法第十規定訂定本辦法
    。內容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場地申請及收費基準內容。(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本辦法場地不予核准情形。(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得免收場地使用費情形。(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本府得以特殊需要收回使用。(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使用者應避免各類宣傳物品製造公園之髒亂。(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私人物品須由使用者自負保管責任。(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使用者應避免留下之各類物品製造公園髒亂及影響下一位使用者之權益。(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本府得以拒絕使用者再次申請使用之條件,以避免使用者不遵守相關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明定保證金之收取及計算方法。(草案第十條)
 十一、明定使用場地需改期之申請方式及申請時間,及退還相關費用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使用者造成本府財產之損毀短少之賠償辦法。(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三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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