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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嘉義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110.04.15
預告日期: 110.04.15 ~ 110.04.28
發文字號: 府建農字第1101402677號
容:
公告事項:
一、「嘉義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條文。
二、如對本草案有陳述竟見者,請於公告日14日內,以書面將建議意見以郵寄或傳真
    方式逕送本府建設處農林畜牧科參考。郵寄地址:嘉義市中山路199號,傳真號碼
     :05-2250562。

一、 本自治條例之制定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 本自治條例之相關用詞定義 (草案第二條)。
三、 本自治條例主管與本府所屬各機關業務權責劃分(草案第三條) 。
四、 明定辦理寵物登記、絕育及植入晶片,得補助相關費用公告說明(草案第四條)。
五、 明定飼主應攜帶家犬、家貓至寵物登記站及獸醫診療機構辦理事項(草案第五條) 。
六、 明定動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應有適當之防護措施(草案第六條)。
七、 明定特定寵物業者申請設立之條件(草案第七條) 。
八、 明定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業者應詳實登載並定期彙報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與買賣、繁殖紀錄
     及違反之處置。(草案第八條) 。
九、 明定本府得委託合法之獸醫診療機構辦理寵物登記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草案第九條) 。
十、 明定寵物飼主、繁殖及買賣業者,應攜帶對狂犬病有感受性之寵物至獸醫診療機構完成狂
     犬病預防注射,並掣發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及識別牌(草案第十條) 。
十一、明定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及識別牌由本府製作供應獸醫診療機構,由本府訂定收費標
      準(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各級學校、民間機構或團體得檢具計畫書向本府申請補助或受委託辦理動物認養、
      絕育、救援、收容管理及動物保護教育宣導等有關動物保護防疫工作事項(草案第十二
      條) 。
十三、明定雇主應防止勞工於工作場所、宿舍或其他由雇主提供之活動空間有宰殺犬、貓或販賣
      、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之行為及權責。 (草案第十三條) 。
十四、明定認養人有違法或不適領養情形者,本府得拒絕其認養犬貓(草案第十四條) 。
十五、明定公私場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防範或驅趕犬貓之禁止方式及違反之處置(草案第十
      五條)。
十六、明定民眾針對違反動物保護法、本自治條例或其他相關法令之 
      行為可向本府提出檢舉;動物保護檢查員認有必要時得會同警察人員,進入公共場所及動物
      飼養場所進行調查、取締及緊急保護安置受虐動物等必要措施及相關行為規範。(草案第十六
      條)。
十七、明定飼主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罰則(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明定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罰則(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明訂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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