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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擬廢止「嘉義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公告日期: 100.01.29
預告日期: 100.01.29 ~ 100.02.06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0年1月29日府教學字第1001501299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本辦法原係依據教育部90年3月29日發布「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
    則」第13條訂定,經查該條文該部93年12月31日台叁字第0930175242B
    號令已修正刪除。
二、對本廢止案如有陳述意見者,請於公告7日內,以書面方式將建議意見
    郵寄或傳真逕送至本府教育處(學管科),供檢討參考。郵寄地址:嘉
    義市中山路199號,傳真號碼:052251305
容:
    本辦法原係依據教育部90年3月29日發布「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
    則」第13條訂定,經查該條文該部93年12月31日台叁字第0930175242B
    號令已修正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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