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事項: | 
                        一、本辦法原係依據教育部90年3月29日發布「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2條訂定,經查該條文該部93年12月31日台叁字第0930175242B
 號令已修正刪除。
 二、對本廢止案如有陳述意見者,請於公告7日內,以書面方式將建議意見
 郵寄或傳真逕送至本府教育處(學管科),供檢討參考。郵寄地址:嘉
 義市中山路199號,傳真號碼:05225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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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 | 
                        本辦法原係依據教育部90年3月29日發布「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3條訂定,經查該條文該部93年12月31日台叁字第0930175242B
 號令已修正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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