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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字第1061620967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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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
    協調、研究、審議、諮詢與推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特設置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之業務發展、整合規劃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及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副市長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三人至五人,由本府與本
    會業務密切相關之各單位(如警察局、教育處、社會處等)之主管及地方法院或檢察署
    代表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
    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同市長任期,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本會得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行政業務由本府社會處辦理,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
    ,均由召集人就本府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不
    能出席時,應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
    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決議事項,經市長核定後,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
    考或辦理。

九、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