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及
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更新單元劃定相關事項依本基準辦理。
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不得位於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
等非都市發展用地。
四、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劃定更新單元以重建方式處理時
,其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依本條例第七條劃定之更新地區
,不在此限。
(一)為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臨接一條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且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臨接二條以上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且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
並為一次更完成,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相鄰二個以上街廓之更新單元,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規
定之一,並採整體規劃者。
前項所稱街廓係指四周為計畫道路圍成之基地,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公園、廣
場、堤防或河川等,該鄰接部分邊界得視同為街廓邊界。
五、未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以重建方式實施
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符合第四點所定規模及符合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
地區環境評估指標(附表)其中之一。
位於下列區域之一者,其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除需符合第四點所定規模外,
應有附表其中之一情形,但不受各指標之規定比例限制:
(一)嘉義車站、嘉北車站及北門車站所在街廓,以其周界為中心,其半徑三百公尺
所涵蓋之街廓內土地。
(二)已開闢或經都市計畫公告之公園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以其周界為中心,半徑一
百五十公尺所涵蓋之街廓內土地。
依本點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其更新單元基地臨接之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寬
度未達八公尺時,應予退縮並補足八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六、更新單元內之合法建築物全部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不受第四點至第五點之
限制。但位於未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更新單元內之合法建築物屋齡應
達二十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建築物無昇降設備或缺乏無障礙設施。
(二)建築物外牆有剝落之情形。
(三)有頂樓加蓋、陽台加蓋、設置鐵窗、於防火間隔或防火巷搭建構造物之情形。
(四)經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五)因地震、風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害之合法建築物,不受
其屋齡限制。
(六)一棟(含)以上之木造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