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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加強市政革新及自行研究發展工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企研字第0970110154號
法規體系: 智慧科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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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之員工(不含教師)研究風氣與創新作為,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
    要點。


二、市政革新及自行研究發展工作範圍如下:
(一)本府組織或行政管理之改進,足以提高行政效率之事項。
(二)本府施政方針或施政計畫之創新、改進事項。
(三)本府業務推動方法及執行技術之研究發展,具有成效之事項。
(四)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修正意見實施後能收精簡效果者。
(五)對於機具、設備之改進、創新事項。
(六)有關工作環境、工作品質、創新事項。
(七)有關為民服務事項如輿情反映、人民陳情或能獲致便民效果者。
(八)有關資訊系統之規劃與協調事項。
(九)其他對於政府再造、行政革新或重大施政確有助益之事項。
(十)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或奉交辦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三、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之員工(不含教師)得就前點各款選
    定內容,作為市政革新及自行研究發展之工作項目。
    前點申請得以個人或集體名義提出,以個人名義提出者,每人每年度
    至多以二篇為原則。但集體研究者,不在此限。


四、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就組織職掌及工作方法、作業流
    程、步驟,經常檢討分析,對經辦業務或新辦行政措施,有利於加強
    為民服務者,應就其具有創造性、發展性、可行性之改革作法分析評
    估,研提具體創新建議,或研究項目有異動時需送本府企劃處備查。


五、研討工作項目時,應優先考量下列事項:
(一)與民眾權益密切且作業流程繁雜者。
(二)與重大建設關係密切者。
(三)與重大施政方針關係密切者。
(四)有效節省資源、撙節經費支出,具實務性,便民提升服務品質者。
(五)有效防止弊端者。
(六)提高行政效率,簡化行政流程或創新措施。


六、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
(一)未經核定列入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者。 
(二)曾經申請本項獎勵者。 
(三)已在其他機關獲獎者。 
(四)學位論文。


七、研究報告評分項目及權數如下:
(一)研究主題(15  %): 
      1.對於行政革新提新方案或新制度,著有重大價值者。
      2.對於機關業務研究改進辦法,著有效益者。
(二)研究方法(20  %):
      1.基本理論假設妥當。
      2.研究方法正確。
      3.研究程序適當。
      4.資料蒐集完備。
      5.參考文獻完備。
(三)研究結論(30  %):
      1.結論正確。
      2.結論具有實用價值。
(四)建議事項(25  %):
      1.列舉具體可行辦法,足供實施參考者。
      2.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能收顯著效果者。
(五)內容結構及文字修辭(10  %):
      1.結構嚴謹。
      2.層次分明。
      3.語意分明。
      4.文字通暢。


八、研究報告以A4格式,字體大小 14 點標楷體,直式橫書書寫,內容
    應包括研究緣起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過程、研究發現與建議。同時製
    作封面及封底。


九、經核定之研究計畫項目,其經費在本機關相關業務經費或研考經費項
    下支應。


十、研究革新之案件應於每年 9  月 5  日前送企劃處,提請本府市政革
    新及自行研究發展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審查。評審小組由
    秘書長擔任召集人,置委員 3  至 7  人,均為無給職,必要時,得
    委託專家學者先行審查。外聘之專家學者審查之案件,得按其性質論
    件致送審查費。並視其性質分請評審委員 1  至 2  人先行初審,初
    審意見提請評審小組評審。


十一、評審小組評審時,得實地查證或邀請研究人員、有關單位列席說明
      。


十二、市政革新之建議案件,經評審小組評定確屬具體可行者,應核予頒
      給獎勵金或行政獎勵。
      獎勵規定如下: 
  (一)特優獎:總分 95 分以上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 2  萬元或記功
        2 次。
  (二)優等獎:總分 90 分以上未達 95 分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 1
        萬元至 1  萬 5,000  元或記功 1  次。
  (三)甲等獎:總分 85 分以上未達 90 分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 5,0
        00  元至 1  萬元以下或記嘉獎兩次。
  (四)乙等獎:總分 80 分以上未達 85 分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 5,0
        00  元或記嘉獎一次。
  (五)佳作獎:總分 75 分以上未達 80 分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 3,0
        00  元。
  (六)總分 74 分以下者,不予獎勵。
      前項獎勵金於本府企劃處施政計畫綜合業務-研考業務-人事費-
      獎金項下支應。


十三、評審及獎勵每年舉辦一次,研究報告未達獎勵標準者,獎勵從缺。


十四、研究革新案件經評定後,除予以獎勵外,同時公開於市務會議中表
      揚。


十五、依本要點所提出之研究革新案件,經表揚獎勵者,本府將內容在網
      路上刊載或出版,提供參考。


十六、本府員工對特殊技術之發明,重大市政問題解決策略之發現或極具
      系統性服務經驗之撰述,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隨時評審並從優
      敘獎。


十七、本實施要點奉  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