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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市政顧問聘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企綜字第1061904151號函
法規體系: 智慧科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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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市政建設規劃與推動之需,得聘請專家
    、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擔任不支薪、不送審顧問,備供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
二、市政顧問四年一聘,由現任市長遴聘,並於市長任期屆滿時自動解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市政顧問: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任期間如有違背身分之行為,得隨時解聘之。

四、市政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五、市政顧問之職掌:
    參與市政顧問會議並應本府相關業務單位邀請,對重要市政興革事項提供建
    言。

六、市政顧問運作方式:
    本府得視業務需要召開市政顧問會議,由市長擔任召集人,副市長擔任副召
    集人,幕僚業務由智慧科技處等單位兼辦。討論相關議題時,得邀請市府相
    關單位列席與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