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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智規字第1083702368號函
法規體系: 智慧科技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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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各項工作之規劃、協調
    與執行作業,特設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 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以
    下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審議本市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相關計畫目標與長期發展方向。
   (二)擬定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相關之促進方案。
   (三)協調、整合及推動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工作。
   (四)檢討、審議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五)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與民間團體及國際間合作之推動。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二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市長指派擔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各局處長主管或副主管(除人事處、政風處外)。
   (二)本市東區、西區區長。
   (三)專家學者及相關社團代表七至十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補派(聘)兼之
    ,補派(聘)兼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時。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衛生局局長及智慧科技處處長兼任之,承召集人指示督
    導辦理本會業務,衛生局負責統籌及對外,智慧科技處負責本府各局處協調及管
    考。

六、本會下設友善環境建設組、社福心理健康組及文化觀光組等三組;各組置組長一
    人,由負責機關主管兼任之,綜理該組業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各組成員機關
    主管派兼之(組織架構圖如附表)。

七、分組會議每年召開二次,由各組組長召集,會同專家學者及本府相關單位,議定
    各項推動事宜。

八、本會決議事項,依權責分行各組辦理,並副知相關機關。本會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由各組定期檢討提報委員會議。

九、本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
    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十、本會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各機關單位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
    表出席。

十一、本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民意代表或民間社區團體等列席。

十二、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