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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都計字第11226041301號令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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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以下簡稱申請案件),除現有乙
    種工業區內合法建築物外,其餘申請案件應依本府發布實施之「嘉義市
    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開放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土地
    使用管制規定」辦理(詳附件一),如因審查都市設計案件需要,本府得
    收取審查費作為行政作業之開支,審查費收費標準由本府另訂之。

三、總量管制各申請案土地計算,係指所在之已核准使用及營業設施與申請
    基地合計面積占申請基地所在都市計畫區土地總面積之百分比率。
    前項總量管制設施項目已使用面積,以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
    依法核准設置或使用案之土地面積為認定範圍。各類申請案件,其申請
    面積總量上限如附表一。
    乙種工業區土地總面積之計算,以「嘉義市都市計畫(不含嘉義交流道附
    近特定區、仁義潭風景特定區)」範圍(詳附圖一)三處核准開放之乙種工
    業區面積計算之(詳附圖二)。

四、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等相關文件(詳附件二),向本府預查總量,未逾管制
    者,由本府發給預為總量登錄函,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申請人應自前項發文日起三個月內,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籌設許可
    申請。逾期者,申請之土地自逾期之次日起二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前項期限內如無法完成,申請人得向本府提出延長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
    ,不得逾三個月。

五、申請案件應先至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辦理登記掛號後,再由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單位詳附表二)核發籌設許可(詳附圖三流程圖),如因
    應檢附資料不齊或超過總量管制面積而退件,申請人不得異議。
    申請籌設許可案件,應備齊下列文件(以下文件各兩份):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機關名稱及負責人、住址、電話、申請
        地號、基地面積、申請項目,並由申請人簽名及蓋章(詳附件三申請書
        格式)。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三個月內之地籍圖、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四)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免附)。
    (五)籌設計畫書(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至少包含相關位置圖、
        都市計畫套繪圖、申請各項目使用之土地面積等)。

六、申請案件以掛號當日為基準(同一日掛號視為同時申請),如因同一日掛號
    案件申請面積超過總量管制時,得以各申請案件面積比例將容許額度分配
    予各申請人,如容許額度小於最小基地面積時,本府得邀集申請人協調之
    ,申請人不得異議。

七、各類申請案件其核准條件如附表三。

八、行業屬性認定如有疑義,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九、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正式核准後,應副知管制單位(本府都市發展處都
    市計畫科)予以正式登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撤銷或變更申請時,亦應
    副知管制單位辦理變更登錄事項。

十、申請案件應自預為總量登錄函發文日起八個月內,取得籌設許可,並送本府
    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備查。逾期者,取消已登錄面積。
    前項期限內如無法完成,申請人得向本府提出延長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
    不得逾四個月。

十一、申請案件應自取得籌設許可起六個月內,向本府建築主管機關,取得建築
      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如因本府都市計畫審議,致前項期限內無法完成,申請人得向本府提出延
      長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不得逾六個月。

十二、本府於各工業區土地有其他相關開發計畫、市政建設或其他都市發展需要
      時,應另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停止受理該工業區土地容許使用申請案件。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