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以下簡稱申請案件),除現有乙
種工業區內合法建築物外,其餘申請案件應依本府發布實施之「嘉義市
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開放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土地
使用管制規定」辦理(詳附件一),如因審查都市設計案件需要,本府得
收取審查費作為行政作業之開支,審查費收費標準由本府另訂之。
三、總量管制各申請案土地計算,係指所在之已核准使用及營業設施與申請
基地合計面積占申請基地所在都市計畫區土地總面積之百分比率。
前項總量管制設施項目已使用面積,以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
依法核准設置或使用案之土地面積為認定範圍。各類申請案件,其申請
面積總量上限如附表一。
乙種工業區土地總面積之計算,以「嘉義市都市計畫(不含嘉義交流道附
近特定區、仁義潭風景特定區)」範圍(詳附圖一)三處核准開放之乙種工
業區面積計算之(詳附圖二)。
四、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等相關文件(詳附件二),向本府預查總量,未逾管制
者,由本府發給預為總量登錄函,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申請人應自前項發文日起三個月內,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籌設許可
申請。逾期者,申請之土地自逾期之次日起二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前項期限內如無法完成,申請人得向本府提出延長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
,不得逾三個月。
五、申請案件應先至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辦理登記掛號後,再由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單位詳附表二)核發籌設許可(詳附圖三流程圖),如因
應檢附資料不齊或超過總量管制面積而退件,申請人不得異議。
申請籌設許可案件,應備齊下列文件(以下文件各兩份):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機關名稱及負責人、住址、電話、申請
地號、基地面積、申請項目,並由申請人簽名及蓋章(詳附件三申請書
格式)。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三個月內之地籍圖、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四)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免附)。
(五)籌設計畫書(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至少包含相關位置圖、
都市計畫套繪圖、申請各項目使用之土地面積等)。
六、申請案件以掛號當日為基準(同一日掛號視為同時申請),如因同一日掛號
案件申請面積超過總量管制時,得以各申請案件面積比例將容許額度分配
予各申請人,如容許額度小於最小基地面積時,本府得邀集申請人協調之
,申請人不得異議。
七、各類申請案件其核准條件如附表三。
八、行業屬性認定如有疑義,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九、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正式核准後,應副知管制單位(本府都市發展處都
市計畫科)予以正式登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撤銷或變更申請時,亦應
副知管制單位辦理變更登錄事項。
十、申請案件應自預為總量登錄函發文日起八個月內,取得籌設許可,並送本府
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備查。逾期者,取消已登錄面積。
前項期限內如無法完成,申請人得向本府提出延長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
不得逾四個月。
十一、申請案件應自取得籌設許可起六個月內,向本府建築主管機關,取得建築
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如因本府都市計畫審議,致前項期限內無法完成,申請人得向本府提出延
長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不得逾六個月。
十二、本府於各工業區土地有其他相關開發計畫、市政建設或其他都市發展需要
時,應另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停止受理該工業區土地容許使用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