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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列管計畫管制考核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智考字第1073700551函
法規體系: 智慧科技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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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列管計畫管制考核作業規定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重賞重罰原則,實質提升
    管考及獎勵作業公平性,考量兼顧列管進度及施工品質,並
    加強推動追蹤列管施政計畫,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府列管案件項目:
(一)年度施政個案計畫。
(二)中央補助重大專案計畫。
(三)市長重要指示或交辦事項。
(四)市政各項會議主席裁定事項必須貫徹實施者。
(五)預算經費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含工程、單價標(開口契約)
    、委託規劃、勞務採購及用地徵收案等】。
(六)其他為貫徹政策要求之重大事項。

三、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均應建置內部控管機制或參酌本規定另
    行訂定,並送本府智慧科技處備查。所屬計畫工程案如未列入
    府列管案件者,自負進度追蹤控管權責,如進度落後以致補助
    款被中央刪減或撤銷、收回,應依中央相關規定,自行簽辦懲
    處。

四、選項列管:
(一)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應於下年度預算核定後,於下年度一月
    十日前提出下年度符合府列管條件之項目總表及計畫管制表送
    本府智慧科技處彙整(如附件一),作為執行及管制依據。
(二)凡屬交辦案件及年度中新增施政計畫項目,達府列管條件者,
    依本規定於十日內主動提報相關表報資料送本府智慧科技處辦
    理管制作業。

五、管制作業:
(一)本府年度預算應於每年度四月三十日前完成第一次發包決標,
    如未能依限辦理,須敘明原由並檢附相關公文及簽呈等佐證資
    料,於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會知本府智慧科技處並上簽一層核
    可,如未依限辦理,專案簽辦懲處。
(二)中央補助經費案,須檢附中央部會核定公文影本,並確依中央
    訂定計畫期程填報列管進度,執行期間因進度落後,須獲中央
    部會同意,始得據以調整列管進度。如接獲中央函文同意調整
    期程或因執行不力致補助款被刪減或撤銷、收回之公文,請務
    必於文到七日內主動會知本府智慧科技處。
(三)排水疏濬工程之性質特殊,請自行研擬調整工作時程,力求於
    防汛期前完工。
(四)災後復建工程經費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案件之規劃設計,應依
    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辦
    理,並於每年度四月三十日前完成當年度規劃設計開口契約之
    簽訂。
(五)除依管考作業有關規定辦理外,本府智慧科技處按月將各項列
    管計畫進度表提報本府市務會議檢討評核。進度落後者,主辦
    單位應立即檢討,並由該業務主管於會議中說明落後原因、研
    提具體因應對策及預定可能趕上進度之期限,落後幅度達百分
    之五十以上者,得由承辦科長及承辦人列席市務會議說明。若
    未能依照預定進度趕上進度,且持續落後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
    者,本府智慧科技處可予查證稽催,實質管考。
(六)因業務需要,為促使列管案件實際進度與預定進度期程相符,
    本府智慧科技處得隨時派員前往執行單位實施資料蒐集或追蹤
    查證,必要時主動協助或聯繫解決所面臨之困境,並得前往實
    地勘查,執行單位應主動提供相關資料,並充份合作,不得藉
    故拒絕。
(七)工程品質依「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相關規定辦理,工程查
    核分數列入年終考核敘獎標準。
(八)跨年度執行部分除經本府專案核定者外,應分年編列預算,以
    提升執行率,並於結案後併入年終考核。

六、進度控管機制:
    年度內召開本府公共工程進度控管會報,針對進度落後案件,
    研提解決對策及精進作為,如未能依限如期完成,由本府智慧
    科技處依控管會報裁示懲處結論,專案簽辦懲處。

七、年終考核:
(一)年度結束後由本府智慧科技處就上年度結案之列管案件,依據
    獎懲標準表(如附表)提列獎懲建議,簽會本府人事處、行政處
    ,奉市長決行後辦理獎懲作業。
(二)因進度落後而申請調整進度二次以上者,不予獎勵。
(三)列管計畫工程案已實施專案(上級單位)考核並予獎懲者,不再
    重覆辦理。
(四)各計畫工程案主辦人員辦理該列管工程期間,未達列管期程百
    分之五十者,不予獎勵。
(五)工程查核案件成績未達七十七分以上者,不予獎勵;查核二次
    以上,以平均值四捨五入取至整數列計。
(六)年度中配合向中央爭取補助計畫,如屬配合本府政策並為減少
    市庫負擔等事由,執行時程緊迫,致無法符合中央管制進度要
    求或經費執行不力,造成補助款預算被刪減或撤銷、收回者,
    結案後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參酌列管獎懲標準,另專案簽辦
    考核。
(七)同時辦理兩項以上列管案者,得採功過相抵方式辦理獎懲。
(八)負責報表資料彙總及催辦之單位研考人員,累計達八個月以上
    者,併於年終考核時敘獎。

八、各施政計畫主辦機關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貫徹執行,如符合下
    列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得申請撤銷管制之條件者不在此限: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受列管單位(執行單位)申請調整作業
    :
1.政策或情勢變更,必須修正計畫者。
2.單位任務變更或編併裁撤,影響計畫執行者。
3.相關計畫已奉核定修正在案者。
4.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者。
5.原定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必須修正計畫者。
6.遭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者。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包括:
(1)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算
   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2)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須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或須
   協調解決紛爭,致進度落後者。
(3)執行單位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在規定作
   業期間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4)因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事由,經招標未決,進度落後者。
(5)採購事宜因涉限未能配合,致進度落後者。
(6)因天候、他案工程施工影響、工程基地有不可歸責於監造或施工
   廠商等因素,須立即配合停工處理或辦理變更設計等作業,使工
   程進度無法推動,致進度落後者。
7.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事由,經上級裁定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受列管單位(執行單位)申請撤銷列
     管:
1.單一計畫改為數個計畫,或數個計畫併案列管者。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終止契約或停止辦理者。
3.機關或單位裁撤、編併或任務變更,原列管計畫無法實施者。
4.原奉核之經費遭刪除或資源條件消失致無法辦理者。
5.相關計畫已奉核定,必須停止辦理者。

九、列管案件如需申請調整或撤銷列管,由執行單位填報申請表單(如
    附件二、三)敘明原由並檢附相關公文及簽呈等佐證資料,會知本
    府智慧科技處並上簽一層核可,奉核後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