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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市民公共事務參與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智考字第1073700422號函
法規體系: 智慧科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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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市民公共事務參與各項工作規劃、協調與
    執行作業,特設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公共事務參與推動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市民公共事務參與策略之規劃與研擬。
   (二)本市市民公共事務參與之諮詢及指導。
   (三)其他與市民公共事務參與有關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各處、局代表。
   (二)專家學者、相關社團及民意代表七至十五人。
   
    本會承各公共事務議題主政單位提請時召開之,並得視需要時召開專案會議。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民意代表、社會人士或機關團體代
    表等與會諮詢。
   
    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開議,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分派相關權責單位辦理,並副知本府相關單位。

四、本會委員任期同市長任期,任期內出缺時得由市長補派(聘)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智慧科技處處長兼任之,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會
    業務,並置幹事若干人,協助執行秘書辦理相關業務。

六、本會決議事項中涉及本府各處局業務相關事項,應由本府各處局指派專人擔任
    聯絡人辦理。

七、本會兼職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各公共事務議題主政單位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