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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補習及技術士技能檢定獎補助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勞字第1041620841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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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鼓勵參加國家考試或
    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以增進就業機會和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家考試,係指公務人員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
    特種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其他由考選部舉辦之考試;技術士
    技能檢定考試,係指勞動部舉辦各職類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

三、年滿十八歲,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且符合以下各款者,得申請
    獎補助:
  (一)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四個月以上。

  (二)未曾受國家考試補習費補助者。

  (三)未曾受中央或地方政府身心障礙創業貸款、自力更生等相關補助。

四、凡報名參加合法立案之補習班所開設之國家考試補習課程(面授或函授)
    ,並於參加補習課程後一年內參加國家考試者,得自考試完畢之日起三個
    月內檢具相關文件提出補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當年度未舉辦該項考
    試科別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以一次為限,補助額度以實際繳交補習費金額計算,最高補助新
    臺幣(以下同)八千元。

五、凡參加各職類之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甲、乙、丙級或
    單一級技術士證照後,得自證照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獎勵
    金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獎勵金每人每級申請以一次為限,發給三千元,單一級亦同。

六、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參加國家考試補習費補助: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限)。

  (四)報名(教材)繳費單正本。

  (五)准考證正本(需全科到考並蓋監考人員章)或成績單正本(以上查驗後 
        退還)。

  (六)申請人存摺帳戶封面影本。

七、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獎勵金:
  (一)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限)。

  (四)技術士證照影本。

  (五)申請人存摺帳戶封面影本。

八、申請人如有虛報不實,經查核屬實者,除追回獎補助款外,不得再提出任
    何獎補助申請,如另涉及刑責者依法究辦。

九、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身心障礙就業基金預算內支應,當年度編列之獎補助
    經費預算用罄後,不再受理當年度獎補助案件之申請,本計畫如有未盡事
    宜,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