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嘉義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妥善運用空餘空間,規劃多元活化用途,以提升
教育品質、整合資源及有效活化利用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空餘空間,指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核算後
超出基準可供其他用途之空間。
三、學校辦理空餘空間活化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受教權益:空餘空間活化,應以教學為優先,維護學生受
教權益。
(二)保障校園安全:校舍開放使用,應以校園安全為首要,並以完
成集中配置、安全無虞且具有使用執照之建物
,作為優先活化標的。
(三)彰顯公共利益:符應全市性及區域性教育發展需求,另秉持弱
勢人文關懷,積極考量滿足其需求,且以具公
益性、公共性之用途為限。
(四)兼顧多元需求:考量校園學習活動與活化利用方案之人員及活
動屬性之不同,妥適規劃出入動線及活動空間
,避免彼此干擾、促進多贏互惠。
(五)落實使用付費:秉持使用者付費為原則,空餘空間活化利用應
計收使用費及水、電等相關費用。
四、學校辦理空餘空間活化利用用途範圍如下:
(一)幼兒教育:如幼托機構等。
(二)社會教育機構:如圖書館、博物館、文物陳列室、科學教育館、
童軍場所等。
(三)社區大學。
(四)社會福利:如社區照顧中心、老人福利中心、身心障礙休閒中心
等。
(五)藝文展演或活動空間用途:如藝術工作室、藝術館、音樂館等。
(六)課後輔導或弱勢者教育用途。
(七)不影響教學下,體育館、游泳池等體育場地及停車場得開放民間
承租。
(八)配合教育政策或計畫設置機構如新移民學習中心、樂齡學習中心
、成人教育中心、社區終身學習中心、樂活運動站、學校數位機
會中心、能(資)源教育中心、教師研習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
心等。
(九)政府機關場所。
(十)非營利組織場所。
(十一)青年創業籌備空間:僅限提供青年創業籌備討論空間,不涉及後
續商業營利使用用途。
(十二)實驗教育:限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及高級
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七
條第二項規定之實驗教育使用範圍。
(十三)配合本府重大政策、社區發展及其他與文教相關用途。
五、學校應每年依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核算教學空間、服務教學空間
、行政空間及其他空間,並視需要,辦理不定期之清查及檢討。
六、學校應透過定期檢視、集中配置、評估用途等歷程,妥適運用空
餘空間,發揮最大教育經濟效益,其實施之方式如下:
(一)定期檢視校園空間活化利用情形、建立耐震評估及建(使)照
資料等建物履歷、更新空餘空間資料庫,並落實空餘空間數量
清查、辦理集中配置、說明未來規劃及研擬配置進度。
(二)配合次學年度班級數及教師員額數之核定、年度修建工程規劃
案等,通盤檢視並調整校舍空間配置。
(三)籌組校園空餘空間活化小組(以下簡稱活化小組),在不影響
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依據可釋放空間條件,主動評估可
供以教育性質為目的之多元活化利用方式,並統籌辦理研擬活
化方案、辦理會勘及審核申請等各項活化利用事宜。
(四)學校得依據校務發展需求及強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研擬校園
空餘空間多元活化方案(含經費需求)專案報送本府。
七、學校辦理空餘空間活化,應先透過會勘場地確認需求、多元參與
凝聚共識後辦理。其實施流程說明如下:
(一)學校經活化小組自主規劃之活化方案,專案報送本府核定後確
實執行,並陳報執行成果。
(二)學校接獲其他單位提出之租(借)用申請,應召集活化小組會
同需求單位辦理會勘並審核申請書;基於公共利益需求與配合
本府重大政策及社區發展,由本府相關局處引薦媒合之租(借)
用活化方案,除依前開程序辦理會勘及審核外,並視需要由本
府相關局處會同學校專案辦理。
(三)學校空餘空間之租(借)用及收費依嘉義市國民中小學校園場
所開放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學校辦理空餘空間多元活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辦理獎
懲:
(一)釋出空餘空間,提供作為落實本府教育政策、發展學校特色課
程及配合本府重大政策、社會發展及社區需求等多元活化用途
,積極配合或績效顯著,本府辦理敘獎。
(二)有空餘空間隱匿不報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空餘空間多元
活化,本府將予以檢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