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本市各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得興辦幼兒園,籌備完竣幼兒園應經嘉義市政
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許可設立,並於取得許可設立後始得招生。
二、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5條規定處負
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辦;其拒不停辦者,並
得按次處罰。
三、私立幼兒園辦理立案手續,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
施設備標準」、「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直轄市縣(市)政府
辦理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許可及管理注意事項」及「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辦法」等規定辦理。
四、私立幼兒園之設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園址適當且確保安全。
(二)園長及教保服務人員符合資格。(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6~12條)
(三)應寬籌基金,其資產及經費來源,足供設園及發展之需要。
(四)園舍、面積、保健、衛生、遊戲、工作、教學等設備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
設施設備標準」。
五、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應各有完整專用基地,其使用樓層,依序以地面層1樓至3樓為
限,2至3歲應有專用並設有盥洗室之室內活動室,且應設置於1樓。
六、招收15人以下之班級,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30平方公尺,招收16-30人以下之班
級,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60平方公尺。得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方式,每人不得小
於2.5平方公尺。
七、幼兒每人室外空間面積不得小於3平方公尺,但設置於本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每人不
得小於2平方公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部分,得以室內遊戲空間面積補足,但仍
不得小於22平方公尺及招收幼兒人數二分之一所應具有之面積。
八、幼兒園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每班以16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3歲以
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30人為限。
九、教育處受理幼兒園與其分班之設立申請後,應於2個月內完成審查。
十、具備下列各項文件(A4或A3格式、一式5份)(申請立案嘉義市私立幼兒園應報資料
一覽表,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