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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私立幼兒園立案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8151348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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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本市各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得興辦幼兒園,籌備完竣幼兒園應經嘉義市政
    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許可設立,並於取得許可設立後始得招生。

二、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5條規定處負
    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辦;其拒不停辦者,並
    得按次處罰。

三、私立幼兒園辦理立案手續,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
    施設備標準」、「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直轄市縣(市)政府
    辦理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許可及管理注意事項」及「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辦法」等規定辦理。

四、私立幼兒園之設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園址適當且確保安全。
  (二)園長及教保服務人員符合資格。(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6~12條)
  (三)應寬籌基金,其資產及經費來源,足供設園及發展之需要。
  (四)園舍、面積、保健、衛生、遊戲、工作、教學等設備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
      設施設備標準」。

五、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應各有完整專用基地,其使用樓層,依序以地面層1樓至3樓為
    限,2至3歲應有專用並設有盥洗室之室內活動室,且應設置於1樓。

六、招收15人以下之班級,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30平方公尺,招收16-30人以下之班
    級,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60平方公尺。得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方式,每人不得小
    於2.5平方公尺。

七、幼兒每人室外空間面積不得小於3平方公尺,但設置於本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每人不
    得小於2平方公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部分,得以室內遊戲空間面積補足,但仍
    不得小於22平方公尺及招收幼兒人數二分之一所應具有之面積。

八、幼兒園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每班以16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3歲以
    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30人為限。

九、教育處受理幼兒園與其分班之設立申請後,應於2個月內完成審查。

十、具備下列各項文件(A4或A3格式、一式5份)(申請立案嘉義市私立幼兒園應報資料
    一覽表,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