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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輔字第1101522797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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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之通報及復學輔導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未入學學生:指新生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就學。
     (二)中輟生係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
       2.轉學生因不明原因,自轉出之日起三日內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三)長期缺課:指全學期累計達七日(49節)以上,未經請假而無故缺席者。

三、辦理單位及職掌如下:
   (一)教育處:統籌策劃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之行政網絡,並協同相關單位共同依權責進行
       行政支援及督導相關執行作業事宜。
   (二)學校:掌握中輟生資料、建立檔案進行通報、家訪、輔導、轉介及復學輔導就讀等事宜
       ,並對不適應一般學校常態教育課程者,提供或轉介多元型態教育及輔導措施。
   (三)社會處:倘涉及兒少保護案件,中輟通報後應立即通報社政主管機關,社政主管機關應
       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及採取必要措施,提供社會福利救助資源,並針對家庭功能不彰
       之輟學生,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民政處(區公所):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對中輟生進行家訪、勸告入學、警告入
       學及罰緩等事宜,並提供學生妥適之協助。
   (五)警察局、校外生活輔導會:主動配合學校,加強校園周邊巡查與不良場所訪查、取締,
       並協尋中途輟學失蹤學生,協助學校處理中輟生復學工作。警政單位協尋查獲學生後,
       除應註明尋獲外,應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及學校,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及副知本府教育
       處。
   (六)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中輟生預防少年犯罪之相關事宜。
   (七)衛生局:依中輟生之個案需求,辦理診治事宜。
   (八)家庭教育中心:協助執行中輟生及行為偏差兒少之家庭教育輔導工作。

四、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事項及學校各處室、各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及相關單位職掌分工,
    應依嘉義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預防及通報追蹤實施流程圖(如附件一)、嘉義市國民
    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實施流程圖(如附件二)、學校各處室學生中輟通報及復學輔導職
    掌分工表(如附件三)、嘉義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校內通報表(如附件四)及嘉義市
    國民中小學中輟暨長期缺課學生評估指標及輔導建議表(如附件五、附件五之一、附件五之
    二及附件五之三)辦理。

五、通報原則:
    (一)學生中途輟學、復學或達長期缺課標準後,學校應即時至「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
        生通報及復學系統」網站完成通報,並於五個工作日內函報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及副
        知教育處。
    (二)中輟生經尋獲後,學校應即時至「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網站
        完成非警政單位尋獲通報,並以電話通知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
    (三)中輟生復學後,學校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協助學生完成復學程序,及即時至「教育部全國
        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網站完成通報,並函報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及副
        知教育處。

六、學校應設置中輟學生復學輔導就讀小組,於五個工作日內召開會議為原則,評估學生狀況及
    需求,轉介警政、社政或其他相關單位,進行復學及輔導安置等相關工作。

七、復學輔導原則:
    (一)學校對申請復學之中輟學生不得拒絕,並應積極協助辦理復學相關程序。
    (二)為協助中輟生早日適應校園作息,於中輟生完成復學程序後,學校應召開中輟學生復學
        輔導就讀小組,依學生適應狀況規劃彈性教學與輔導措施,並應配合學校認輔制度,優
        先列為認輔對象。
    (三)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學
        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
        事項。
    (四)架起同儕、師生及家長等之輔導網絡,評估中輟生需求,提供、引進、轉介中輟生家庭
        所需之資源。
    (五)協助中輟生建立行為常規以適應學校生活。
    (六)規劃適性學習計畫以協助中輟生學習適應的落差,考量個別教學輔導計畫。
    (七)輔導中輟生的班級同儕,以接納的態度協助中輟生的復學。
    (八)協助任課教師及家長學習用鼓勵及務實的態度對待復學的中輟生。

八、督導考評:
    (一)督導學校中輟業務辦理情形:
      1.月底列管中輟學生之學校每月五日前填報前一個月之「概況分析表」(如附件六)及「
        強化策略表」(如附件七)送交本府教育處。
      2.配合督學視導工作瞭解學校中輟業務辦理情形。
    (二)結合校務評鑑及專案評鑑考核各校辦理情形,訪視與評鑑之重點項目如次:
      1.各校「中輟學生通報復學輔導計畫」訂定:中輟學生復學輔導就讀小組組織運作模式、
        通報復學輔導就讀流程、輔導策略及專責人員。
      2.評估各校中輟率、復學率、再輟率數據之成效,併採與該校上一學年度比較評估。
      3.中輟學生個案追蹤輔導:專人輔導,並建立輔導紀錄。
      4.通報業務落實,依規定於中輟通報網上登錄資料。
      5.學生轉出、轉入確實依規辦理完成。
      6.整合社區資源,運用各機構及社會資源協助學生返校就讀。
      7.依家長陳情或檢舉紀錄或相關資料,瞭解是否有拒絕入學或強迫轉學及不當要求學生長期
        請假之情事。
    (三)學校如達下列任一項指標列為重點輔導學校:
      1.中輟生偏高之學校。
      2.復學率偏低之學校。
      3.發生重大事件(如中輟生觸犯刑案、吸毒、嚴重鬥毆等)之學校。
      4.經查未確實辦理通報,隱匿中輟生人數、不當要求學生長期請假或拒絕入學情形之學校。

九、 獎懲原則:
     (一)依學校及其他各相關單位辦理中輟業務情形,由各該行政主管機關分別予以獎勵或懲處。
     (二)學校對學區內學生及中輟復學生不得有拒收之情事,學校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學校相
         關人員應依法令規定議處。
     (三)輔導中輟學生成效良好者,依當年度全國中輟生復學及輔導工作表揚評選實施計畫辦理獎
         勵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