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1102277號令
法規體系: 社政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規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九條
第三項第六款、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五
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於嘉義市從事老人、身心障礙、婦女、兒童、青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社
會救助、社會工作、志願服務、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防治、性騷擾防治
或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的之財團法人,應冠以財團法人嘉義市
私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以下簡稱本市社福財團法人)之名稱,其主管機
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市社福財團法人設立,應由捐助人捐助財產,捐助財產最低總額新臺幣
一千萬元,現金總額比率應達該最低總額之百分之百。超過新臺幣一千萬
元部分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

第四條
本市社福財團法人財產之運用除有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五款
所定方式外,其第六款之項目及額度,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同意,於財產
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六款運用財產,不得動支第三條所定設
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

第五條
本市社福財團法人於當年度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整。

第六條
本市社福財團法人經法院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當年度收入總
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管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送本
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前項誠信經營規範之指導原則如下:
一、實踐章程所訂宗旨。
二、遵守法令。
三、堅守利益迴避。
四、財務透明。
五、資訊公開。
六、自主管理。
七、防範活動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第七條
本市社福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送本府備查之資料如
下:
一、工作計畫。
二、經費預算。
三、工作報告。
四、財務報表。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及應記載事項,依附表一至
附表三所定表單辦理。第四款依嘉義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會計處
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第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