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申請建造執照對於特殊結構之審查,特訂
定本原則。
二、審查對象:
(一)建築物高度超過五十公尺者。
(二)鋼筋混凝土構造且設計跨度在十八公尺以上(屋頂層除外)之建築物。
(三)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十二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三層
之建築物。但開挖邊界與基地境界線之最小距離大於開挖深度者,不在此
限。
(四)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圖所劃設之活動斷層地區,或經本府規定之地質敏
感區者,其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
超過一層之建築物。
(五)建築物之基本結構系統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1.7表1.3定
義之承重牆系統、構架系統、抗彎矩構架系統、二元系統者。
三、本府辦理委託審查之單位如下,起造人得自行選擇,但因有特別需要而另為指
定,不在此限:
(一)臺灣建築學會。
(二)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三)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四)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五)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六)臺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七)高雄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八)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九)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十)其他經本府核備之單位。
審查單位選任審查人員應報本府備查,異動時亦同。
審查人員應具備結構技師、土木技師或建築師資格,並具結構設計五年以上經
驗,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教授結構相關科目至少三年以上者。各審查單位
應有合格審查人員十人以上,且不得重複擔任其他機關、團體之委託審查工作。
變更設計案,仍由原審查單位辦理。
四、審查方式:
(一)受理審查案件人數每案至少應有五人。
(二)除較單純之局部變更設計案件外,應以公開形式審查,並許自由旁聽。
(三)對於審查通過之結構計算書及有關圖說,須加蓋審查人員圖章及審查單位
章並出具審查意見書。
(四)本府認有必要,得於審查單位審查完成送還案件時,邀請審查單位簡報說
明。
(五)委理審查之案件,原設計人不得參與案件之審查。
五、審查作業:
(一)審查費用由起造人支付,並於委託審查單位確定後由起造人逕向審查單位
繳納。
(二)建造執照審核,除依照內政部訂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
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應審核之項目審查合格後發照,有關由建
築師及結構專業技師簽證負責之結構部分,由本府於發照前辦理委託審查
,審查合格後始得申報開工。
(三)局部結構變更設計(非柱、主樑、剪力牆、斜撐或基礎等之變動)案件,
經結構技師簽證無影響整體結構安全者,得免審查。
(四)施工中變更設計其結構應審查之申請案件,應先經審查單位審查合格後,
本府始准變更設計。
六、審查時限:
審查單位審查案件時,須於受理審查案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查完成,如特殊
情況報經本府核准後得准予延長,其有不符規定或設計錯誤等情事者一次詳細
註明並通知起造人修正,俟修正後再通知受委託審查單位繼續審查,時限以不
超過十五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