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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6 01: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配合辦理下水道工程推動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工下字第1141453958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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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為輔導嘉義市住戶自行將建築物既有化糞池或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辦理雨污水管渠分開設置及修復地坪等項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單位為本府工務處。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補助申請期間為本要點公告施行日起至污水下水道公告開始使用之日止。

(二) 建築物既有化糞池或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

1. 申請之建築物位於嘉義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完成地區內。

2. 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置於地下層之建築物,經勘查可藉修改既有污水管線以重力流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而申請自行廢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或無法藉重力排入污水下水道而申請自行將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改設為污水坑者。

(三)建築物非屬公寓大廈者,既有管渠分開設置雨水管渠及污水管渠:
      1.申請位於本府辦理用戶接管至公共污水下水道區域。

            2. 經勘查可將建築物既有管渠分開設置成雨水管渠及污水管渠者。

(四)配合本府廢除建築物既有化糞池或污水處理設施,需修復地坪者。

本要點補助各以一次為限,已經由本府協助廢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及既有建築物已設有切換裝置或備接管線者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本府核定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施工,並於竣工後六十 日內向本府申請竣工勘查及請領補助費;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得申請展延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補助對象之事由致無法完成改管施工,且經本府同意者,得於指定期限內完成。

申請補助勘查作業,由本府或本府委託之環境(衛生)工程、土木、水利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公會辦理。

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廢除化糞池者:每處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八千元。

   (二)改設污水坑者,按化糞池設置之樓層,補助下列金額:
      1.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一層:每處七萬二千元。

            2. 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二層:每處九萬元。

            3. 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三層以下樓層:每處十萬八千元。

(三) 建築物非屬公寓大廈者既有管渠分開設置雨水管渠及污水管渠:依實際施作費用補助,每戶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四) 需修復地坪者:依實際施作費用補助,每處以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每處係指一個()化糞池、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或數個化糞池(污水坑)串聯處理者。

五、依本要點得申請補助者,應於施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已報備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 補助申請書。

             2.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3.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申請補助之會議紀錄。

             4. 使用執照影本。

             5. 工程圖說(包括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相關平面圖、配管立圖或昇位圖)。

(二)未報備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由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代表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 補助申請書。

             2. 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全體之代表之證明文件。

             3. 所有權人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4. 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影本之一。

             5. 工程圖說(包括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相關平面圖、配管立圖或昇位圖)。

(三)建築物非屬公寓大廈者,由所有權人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 補助申請書。

             2. 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

             3. 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4. 使用執照影本。

             5. 工程圖說(包括平面圖及管線配置圖)

             6. 工程估價單。

六、申請人於申請補助項目竣工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竣工勘查作業及請領補助費:

(一)竣工申請書。

(二)申請人委託書。

(三)本府補助核定公文影本。

(四)竣工圖說。

(五)施工前、中、後相片。

(六)匯款帳戶影本。

(七)施工單據(申請雨污水管渠分開設置或修復地坪補助者需檢附)

前項申請竣工勘查作業,由本府或委託之環境(衛生)工程、土木、水利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公會辦理。

七、本府於竣工勘查作業合格日起六十日內支付補助費,補助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當年度補助費預算用罄時,得納入以後年度補助費預算通過後支付。

八、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