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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辦理建築物地下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工下字第1122104129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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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為輔導嘉義市住戶自行將地下層既有化糞
    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單位為本府工務處。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補助申請期間為本要點公告施行日起至污水下水道公告開始使用之
        日止。
    (二)申請之建築物位於嘉義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完成地區內。
    (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置於地下層之建築物,經勘查可藉
        修改既有污水管線以重力流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而申請自行廢除既
        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或無法藉重力排入污水下水道而
        申請自行將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改設為污水坑者。
    前項第三款申請補助勘查作業,由本府或委託之環境(衛生)工程、土木
    、水利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公會辦理。
    已經本府協助廢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不適用本要點。

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廢除化糞池者:每處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八千元。
    (二)改設污水坑者,按化糞池設置之樓層,補助下列金額:
      1.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一層:每處七萬二千元。
      2.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二層:每處九萬元。
      3.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三層以下樓層:每處十萬八千元。

五、依本要點得申請補助者,應於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自行廢
    除或改設為污水坑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已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由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申請補助之會議紀錄。
      4.建築執照影本。
      5.圖說(包括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相關平面圖、配管立圖或昇
        位圖)。
    (二)非屬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由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代表
        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全體之代表之證明文件。
      3.所有權人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4.建築執照、建物登記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影本之一。
      5.工程圖說(包括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相關平面圖、配管立圖
        或昇位圖)。

六、申請人於申請自行廢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或改設為污水坑
    ,並與公共污水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竣
    工勘查作業及請領補助費:
    (一)竣工申請書
    (二)申請人委託書
    (三)本處補助核定公文影本
    (四)竣工圖說
    (五)施工前、中、後相片
    (六)匯款帳戶影本
    前項申請竣工勘查作業,由本府或委託之環境(衛生)工程、土木、水利專
    業技師或建築師公會辦理。

七、本府於竣工勘查作業合格日起六十日內支付補助費,補助費由本府編列預
    算支應;當年度補助費預算用罄時,得納入以後年度補助費預算通過後支
    付。

八、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