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嘉義市政府市區公車候車亭及公車捷運系統BRT候車亭保留一定比率之
廣告空間以優惠費率優先提供文化創意產業使用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府交行字第1002305273號
一、本要點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訂廣告空間包含類別如下:
(一)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市區公車候車亭張貼廣告欄。
(二)本市公車捷運系統(BRT)候車亭張貼廣告欄。
三、本市市區公車候車亭及公車捷運系統( BRT)候車亭張貼廣告欄除
公車路線圖及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政令宣導版面外,本府
保留其餘29.5公分*41.5公分之廣告空間優先免費提供文化創意產
業產品或服務使用,每次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七日。
四、本市市區公車候車亭及公車捷運系統(BRT候車亭廣告空間提供有關
文化創意產業產品或服務使用者,應由使用之機關單位負責廣告設施
維護、清潔工作。
五、本要點所訂廣告空間如採委外經營方式辦理者,除公車路線圖及本府
政令宣導版面外,得標廠商應保留每一類別至少29.5公分*41.5公分
之廣告空間,優先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刊登廣告,並以實際出租
予一般事業之通常價格再九折之優惠費率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使
用,每次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