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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市地重劃,設市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二)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負擔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重劃工程項目及設計原則之審議事項。
    (四)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審議事項。
    (六)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土地調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七)抵費地及盈餘款處理之審議事項。
    (八)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九)其他有關市地重劃之協調、推動、聯繫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學者專家二人。
    (二)副市長。
    (三)秘書長。
    (四)財政稅務局局長。
    (五)主計處處長。
    (六)工務處處長。
    (七)都市發展處處長。
    (八)建設處處長。
    (九)地政處處長。
    (十)地政事務所主任。
    (十一)正辦理中之重劃轄區公所區長。
    (十二)正辦理中之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聘期為二年。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委員由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之。但不得具有民意代表身
    份。
    第一項第十一款,第十二款之委員僅於有關業務開會時出席及參與表決。
四、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本府副
    市長為主席。
五、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市市地重劃區工程。
六、本會會議時、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於調解案件必要時,得邀請當事人到
    席,陳述意見。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形,應提會報
    告。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府得按轄區內重劃區設工作小組,協調執行各項重劃業務,其所需人員由本
    府聘派有關現職人員兼辦之。
    工作小組下設五組:
    (一)都計組:辦理都市計畫有關事宜。
    (二)工務組:辦理地上物查估、拆遷、工程設計發包及施工等事宜。
    (三)土地組:辦理土地行政及市地重劃有關事宜。
    (四)財務組:辦理經費籌措,財務結算等事宜。
    (五)會計組:負責預算編列執行、經費核銷及決算等事宜。
十、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