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民眾係指人民、民間團體、公司行號及非法人團體,但不包
括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所屬員工。
第 3 條
民眾檢舉本市轄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且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並實收罰
鍰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者,得依本辦法所附獎勵標準表(如附件)之規
定發給獎金。
按日連續處罰之案件以該案件首次檢舉之處分發給獎金。
第 4 條
民眾於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
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照片、錄影帶等證據資料,向環保
局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資料;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
、地址及身分資料者,不發予獎金。
第 5 條
環保局應就每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罰鍰收入金額,提撥百分之十納入
年度預算作為檢舉人獎金。
第 6 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兩位民眾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僅獎勵最先檢
舉者。
第 7 條
環保局於受理前,業經著手稽查已知民眾所檢舉之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
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檢舉案件經環保局稽查而查無實證者不予發給獎金。
第 8 條
環保局核發檢舉獎金,每年十一月底前辦理乙次,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
、罰鍰金額、獎金數。
第 9 條
獎金領取期限為自環保局送達通知翌日起一個月內為之。如未如期領取或
送達不到者,則該獎金解繳市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