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嘉義市東區衛生所(以下簡稱本所)受嘉義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
)督導,依法辦理轄區衛生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主任一人,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承局長之命,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所掌理下列有關事項:
一、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社區藥事照護、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
養、精神衛生、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業衛生及醫藥管
理等事項。
二、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第 5 條
本所置醫師、護理長、護理師、醫事檢驗師、藥師、護士。
本所置課員及衛生稽查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由嘉義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或本所派員兼任。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由本府人事處或本所派員兼
任。
第 8 條
本所為辦理特定業務,得聘請特約醫師。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層報本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