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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立體育場各場地收費標準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嘉義市立市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應收費之場地為田徑場、棒球場、港坪運動公園、東區體育館


第 3 條
東區體育館、田徑場、港坪運動公園、河濱運動公園之收費項目及標準如
表一。

第 4 條
棒球場之收費項目及標準如表二。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應收費之場地倘經委託民間經營或認養管理時,其管理方式及
收費基準,得由管理單位另行研擬訂定,並呈報本府核准後公告實施,不
受本標準限制。


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