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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
幼兒園)之專任園長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專任主任。

第三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應設園長
遴選會(以下簡稱遴選會)。
遴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擔任或指
派之;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代表。
三、園(校)長代表。
四、公立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表。
五、公立幼兒園家長代表。
遴選會任一性別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遴選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四條   
遴選會之任務如下:
一、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幼兒園園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及改任事項之審議。
三、前款以外出缺幼兒園園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前項第一款事項由本府訂定之。


第五條   
遴選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
一人擔任主席。
遴選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會議應有三
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遴選委員參與園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不得接受園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饋
  贈、請託或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關於案件審議、決議、會議程序、內容及園長人選,應確實保
  密,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
違反前項原則之委員經查證屬實者,得由本府解聘之。


第七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市幼兒園園長遴
選:
一、現職公立幼兒園、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
    員,具備本條例所定幼兒園園長資格者。
二、現職公立幼兒園園長。
前項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不
得參加幼兒園園長遴選。於遴選聘任後始發現者,應撤銷其聘任資格。


第八條   
幼兒園園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一、不得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
  問卷調查等。
二、不得對其他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不得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九條   
幼兒園園長由本府依遴選會遴選結果聘任。


第十條  
幼兒園園長任期一任為四年,任期屆滿之現職幼兒園園長辦學績效經
本府考評優良者,經遴選會審議通過後,得於同一幼兒園連任一次或
參與其他出缺幼兒園園長遴選。
幼兒園園長自任期屆滿或連任期間,申請連任或參加他園園長遴選應
於本府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報名參加園長遴選之候選人應依規定提
交相關證明文件及學校經營理念報告書,遴選會得視需要邀請候選人
出席說明。
幼兒園園長任期自實際到職日之學期起算,並以任期屆滿當學期之一
月三十一日或七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期。
幼兒園園長於聘期中屆齡退休,聘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第十一條
幼兒園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當年度
依規定截止日期前,報本府核准後,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幼兒園園長於遴選無結果或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得由本府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園長遴選事宜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當學年度結束。
任期屆滿無意連任或未獲遴聘之幼兒園園長,如符合退休條例且自
願退休者,准其退休;如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本條例第十二
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得留任原園擔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
保員,如原園無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缺額時,得由本府優先介聘
至本市其他公立幼兒園或國小附設幼兒園擔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
員。

第十二條
本市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由該校校長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
員聘任之,其任期為一年。

專任主任各年度績效考評優良者,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