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嘉義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92.08.11府社福字第0920075328號函頒
96.06.08府社福字第0960094922號函修訂
98.02.24府社福字第0980055748號函修訂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事項,依據特
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作業
要點。
二、嘉義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對象為,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嘉義市,符
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重大傷病、家庭總收
入、致不能工作等情節、未婚懷孕及家庭暴力受害者之認定等補充說
明如下:
(一)第二款所稱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指曾提起以請求履行同居義
務、以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虐待為原因事實,向法院請求裁判
離婚之民事訴訟或成立訴訟和解,或檢具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證明因上述事實,而辦理協議離婚登記,並經社工人員訪視報
告認定者。
(二)第三款所稱家庭暴力受害者,以持有保護令者為限,施暴家庭
成員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規定認定之。
(三)第四款所稱未婚懷孕指未結過婚而懷孕之婦女。
(四)第五款所稱重大傷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診
斷證明書,並敘明近三個月內無法工作者。
(五)第五款所稱致不能工作,指實際與六歲以下子女共同居住並扶
養,且每月工作收入,不超過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所稱獨自
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祖父母或祖父或祖
母與孫子女共同居住並有扶養事實者。
(六)六歲以下子女如為離婚後受孕,且為前配偶所生,則不在補助
範圍。
(七)符合第五款「……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規定之申請
者,相關補助至其子女滿六歲當月止。
四、本條例第四條之一所稱配偶含已取得臺灣地區工作權之外籍配 偶或
大陸地區配偶。
五、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同一事由及第二項所稱六個月內之認定等補
充說明如下:
(一)第一項所稱同一事由: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因配偶惡
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之配偶與第三款「家庭暴
力受害者」之施暴者如為同一人視為同一事由;第四款未婚懷
孕之事由不論胎數,均視為同一事由,補助以1次為限。
(二)以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為事由申請補助者,其「六個內
」之認定包含入獄日起算六個月內或剩下刑期超過六個月。
六、本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項目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
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項目辦理:
(一)核發現金補助項目:
1、緊急生活扶助
2、子女生活津貼
3、傷病醫療補助
4、兒童托育津貼
5、法律訴訟補助
(二)核發證明項目:
1、子女教育補助:由申請人持本證明逕向學校申請減免,舊案申請
本項證明由區公所核發。
2、創業貸款補助:由申請人持本持證明向金融機構申請
貸款。
以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為事由申請緊急生活扶助,必須為無過
失之ㄧ方。
七、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不予重複扶助項目說明如附表一。
八、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補助,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未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
提出(即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則不得再提出延長補助申請。初次
申請時間為十一月一日以後者,可一併提出延長補助申請,未提出者視
為不提出延長補助申請。
九、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核發基準:
(一)緊急生活扶助:自證件備齊日當月起核發三個月
(二)子女生活津貼:自證件備齊日當月起核發(十五日以前備
齊核發一個月十五日以後備齊核發半個月)至當年十二月
止。
(三)兒童托育津貼:自學期開始當月起核發至學期結束當月止。
十、傷病醫療補助不予補助項目:
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
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
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
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十一、法律訴訟補助不予補助項目:聲請保護令、律師諮詢費用及法院訴訟
裁判費用
十二、申請各項補助,應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檢附下列表件,向戶籍所在地
聯合里辦公室提出申請:
(一)申請調查表。(由里幹事上本府特殊境遇家庭申請補助
網路工作站登打)
(二)全家人口戶籍資料。
(三)全家人口財稅資料。
(四)特殊境遇原因相關證明文件。(醫療院(所)診斷證明、
死亡證明、法院判決書、保護令等)
(五)領據。
(六)申請人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除第一項之規定外,其他各補助項目,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子女托育津貼:托育機構收據正本
(二)傷病醫療補助:健保IC卡影本、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三)法律訴訟補助:委任狀影本、訴狀影本、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四)子女教育補助證明:學生證或在學證明
十三、辦理流程及撥款方式:
(一)聯合里辦公室接獲申請後審查資料,符合規定者送公所
初審,初審完成後再送市政府複審核定補助項目及額度。
(二)現金補助一律由本府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帳戶,申請人帳戶如
因故被凍結可改領支票或撥入代領人帳戶(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