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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為推動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自主健康管理,實施所屬公教
    人員一般健康檢查,照護公教人員身心健康,特訂定本原則。

二、健康檢查補助對象及額度:
   (一)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本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含參議、消費者保護官、簡任秘書)及所屬
       一、二級機關首長: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四千元為限。
   (二)本府薦任秘書、一級單位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及所屬各校校長、幼兒園園長:每
       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四千元為限。
   (三)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四十歲以上(至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滿四十歲者)之
       公教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限。
   (四)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編制內未滿四十歲之外勤人員:每三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用,最高
       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限。
   (五)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未滿四十歲之公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
       次以公假登記前往受檢,並須由受檢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以公假登記前往受
       檢,並須由受檢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先行墊付,於補助額度內,依實際金額檢據核銷,並
   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核銷程序。

三、前點第一項第一至二款人員由本府逕行函文核定;第三款人員由本府各機關學校列冊報送本府
    核定,第二、三款人員,凡經本府核定得申請當年度健康檢查補助,而未於當年度完成受檢核
    銷程序者,次一年度亦不得請領健康檢查補助費用;前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人員,由各該
    機關自行列冊核定控管。

四、經費來源:本原則第二點第一項第一至三款人員所需經費由本府在相關預算額度內支應;第四
    款人員所需經費由各該適用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五、第二點第一項至第三款人員於補助年度內職務異動者,其補助標準依其受檢當日之職務為準;
    年度內已請領較低標準之補助,嗣因職務異動得申請較高補助標準者,須至次年始得依較高標
    準申請補助。

六、為確保健康檢查之實施品質,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含教學醫院)或
    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

七、參加健康檢查之人員,於不影響公務或教學之前提下,得依檢查實際需求申請公假前往,第二
    點第一項第一、二款人員最高以申請二日為限,其餘人員最高以申請一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