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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嘉義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府都計字第1032613415號函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及執行都市更新需要,特訂定本
    基準。

二、經本府劃定應為更新之地區,其更新單元除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
    另有規定外,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為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街廓內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街廓內鄰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面積大於該街廓四分之一且在一千
    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
    觀瞻並為一次更新完成,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都市更新單元條件如不符合前項之規定,其情形特殊有實施更新必要
    者,得經嘉義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另行劃定。
    第一項所稱街廓係指四周為計畫道路圍成之基地,基地鄰接永久性空
    地、公園、廣場、堤防或河川等,該鄰接部分邊界得視同為街廓邊界
    。

三、未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
    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重建都市更新事業者應依本基準第二點規定及符
    合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指標(附表)其中之一
    。

四、未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
    定更新單元,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都市計畫或都
    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外,至少應為屋齡二十年以上之一幢合法建築物
    ,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整幢五層樓以上。
    二、透天建築接續達三棟以上。

五、合法建築物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或因重大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遭到
    損壞,並經本府建築主管單位認定有危險之虞,應立即拆除或修繕補
    強者,經本府同意則不受本基準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