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小學實施游泳教學
課程,提升學生游泳基本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以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學生為實施對象:
(一) 國小:三至六年級學生,擇一年級為原則。
(二) 國中:須擇一年級提報申請,實施班級數授權各校自訂。
三、申請時間、審核及撥款:
(一) 學校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向本府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
經本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 本府應於收到申請書(如附件一至三)申請案件並辦理審核。
(三) 審核通過後應於學年度開始二個月內辦理撥款事宜。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交通費:按實施授課班級數及實際乘車次計(車程往返以一次計),補助標準將於
每學期前二個月公布。
(二) 游泳課程費:本款包含教練鐘點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含救生員)、外場地費
、保險費等,每次上課前應實施點名並經業者簽章確認,以實際上課
次數核銷補助費用。補助標準將於每學期前二個月公布。
五、授課方式:
(一) 合作方式:為使教學活動順利進行並確保學生權益,學校與游泳池業者應訂定合作
契約。游泳池業者應配置足額之合格救生員,且救生員必須親自在場執
行業務,業者應為每位學生投保公共意外險,保險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三
百萬元,有關規定應依教育部體育署游泳池管理規範辦理。
(二) 各校參加游泳課程學生教學前請先進行前測,教學結束時再實施後測。
(三) 課程規劃得參照嘉義市國民中小學推動游泳校外教學實施計畫(如附件二)臚列內
容辦理,檢測標準則依教育部公布之游泳分級五級制標準為之。
(四) 課務安排:
1.國小部分以學期上課期間或暑期為原則,每年度授課需達十二次(共計二十四節
課)。
2.國中部分得於上課期間或暑期游泳育樂營方式辦理,惟每年度上課次數至少四次
。
(五) 校外游泳課程除學校擔任課務老師應在場外,需充分運用人力與資源,積極結合志
工家長,進行游泳池守望員制度。另業者應依相關規定提供合格教練擔任隨堂指導
教練,實際指導學生游泳技巧。
六、廠商基本需求:
(一) 教學游泳池水深需為一百一十公分以下(含游泳池教學設備(椅)),室內泳池水
溫需為攝氏二十八度加減二度,使用室外泳池則限於四至十月辦理。
(二) 教授游泳課程的師資,應具有合格游泳教練證或救生員證。
(三) 教學人數比例上限:學員為七歲至十歲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十比一,學員為十
歲以上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十五比一。
(四) 游泳教學池,每學員空間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
(五) 每次教學時數二節課,含熱身、池內教學、換服裝及車程,其中熱身加上池內教學
不得少於五十分鐘。
(六) 教學前請先進行前測,教學結束時再實施後測。學生於畢業前需達教育部公布之游
泳分級五級制標準(國小二級以上,國中三級以上),應屆畢業生並達到教育部年
度公告之縣市會游泳比例績效指標,各校如未達前開指標,應要求廠商免費安排校
內未通過之參與學生補訓三次,但學校游泳池不在此限。
(七) 檢測標準請依教育部公布之游泳分級五級制標準為之。
(八) 學校合作游泳池應檢附投保公共意外險證明文件,其保險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
元。
(九) 進行教學活動時,場邊救生員之設置依教育部體育署游泳池管理規範辦理。
(十) 進行教學活動時,該游泳教學池須妥善區隔學生與其他泳客空間或暫不對外開放。
(十一) 本府教育處、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和錄影人員得於教學時段內免費進入該教學場
地。
七、各校租用接送學生之車輛由學校自行辦理,不得轉包得標廠商,相關規定依教育部學生
交通車管理辦法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 每年度召開會議檢討各校檢測通過合格率。
(二) 全校檢測通過率達教育部年度公告之績效指標者,校長嘉獎一次,相關承辦人員一
至三人嘉獎二次。
(三) 學生檢測依游泳分級五級制標準達標者,請各校依權責辦理獎勵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