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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辦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四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除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外,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
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現有巷道,係指本自治條例第五條所稱之現有巷道。


第 4 條
申請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申請土
    地地號及巷道名稱。
二、最近三個月內地政機關核發之地籍圖謄本與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各乙份
    。
三、實地照片(包括擬改道或廢止全段景象)。
四、說明書:載明案由、事實原因及使用計畫。
五、位置相關圖說各二十份,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
(一)至少套繪一個街廓以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地籍圖。
(二)現況實測圖。
(三)計畫建築使用範圍與配置圖。
六、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同意書:由現有巷道或新設巷道土地所有權人出
    具,但臨接現有巷道兩側已建築完成之基地,其通行得以其他道路出
    入者,得免檢附。


第 5 條
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申請案,由本府依規定初審,並得通知申請人會同
實地勘查指界說明。經初審其應具備之書件與規定不合者,應限期通知申
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6 條
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申請案,初審認可後,本府應將擬改道或廢止之計
畫書圖張貼於本府公告欄、申請所在地之區公所及里辦公處、申請巷道改
道或廢止之巷道口及巷道尾公開展覽三十日,並將公開展覽日期登報周知

公開展覽期間,應以雙掛號信函通知臨接現有巷道兩側基地所有權人,任
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
由嘉義市都巿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都委會)予以參考審議。


第 7 條
都委會審議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申請案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
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當地里、鄰長列席。都委會開會審議時,應由申請
人或委託代理人出席會場說明,並得接受異議民眾列席陳述意見,供審議
參考。


第 8 條
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申請案經都委會審議通過後,應於本府公告欄、申
請所在地之區公所及里辦公處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實施日期及地點登報
周知。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