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嘉義市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之認定基準
96年11月13日府社福字第09600971002號函訂頒
102年5月20日府社福字第1021606499號函修訂
一、本基準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九條修訂。
二、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老人福利機構,其應提出之擔保金額為設立許可
總床數乘以一萬六千元乘以五個月之總積。
三、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其應提出之擔保金額為設
立許可總床數乘以一萬六千元乘以二個月之總積。
四、前二點之擔保金額應以機構之名義定存於金融機構一年期以上,不得
以外幣方式辦理。
五、有關擔保金額於申請設立時提出,本府得隨時派員查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