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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雜費及各項代收
代辦費之收支,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學校得向學生收取下列費用,並依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每學年度公布之
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辦理:
(一)雜費:但公立學校學生免納雜費。
(二)代收代辦費。

第四條
代收代辦費之項目:
(一)教科書書籍費。
(二)學生寄宿費:不住宿者免繳。
(三)午餐費:辦理學生午餐之學校,得收午餐費,以按月收取為原則,不得強
      制採整學期一次收取方式,外訂餐盒之學校不得收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
      ,其支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家長會費: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代辦家長會經常會費,以家
      長為單位代收,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其支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學生團體保險費。

第五條
本市學校除依本辦法規定外,不得另訂名目收費。

第六條
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註冊前:免繳費。
(二)註冊後上課前:雜費及代收代辦費全部退還。
(三)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依各校行事曆計算,以下均同):雜費及
      代收代辦費退還三分之二。
(四)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雜費及代收代辦費退還
      三分之一。
(五)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所繳各費均不退還。
(六)退費時間計算原則係以學生實際離校日期為基準。
(七)代收代辦費按實際情況處理,如已購製物品,則發物品。
(八)教科書書籍費,如已購買者發給教科書;如未購買,退還所收之教科
      書費。
(九)學生團體保險費依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十)午餐費如係按月收取,則按該月剩餘日數辦理退費。
(十一)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內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轉入學
        校繳納與退費證明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十二)進修部比照上項規定辦理。

第七條
學校學生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依照公立學校收退費標準收取,但有公立學校
之退費證明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私立學校可依差
額收費。

第八條
學校收費,除午餐費外,以每學期一次為原則,對家境清寒之學生得酌准其於
開學時及開學後第十週內分兩期繳納。

第九條
學校收費應以方便學生及家長繳納為原則。
學校收取各項費用,應按會計程序列帳,並依據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收費及收支帳目之處理,均應由學校自行負責辦理,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
作社代收、代管、代辦。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