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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工程施工品質,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三項成立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
    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祕書長兼任,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並置副召集人二人,一人由本府參議或祕書兼任,擔任查核領隊
    ,主持查核流程與扣點會議進行,若無法出席則由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或出席委員間互推一人擔任。一人由本府工務處處長兼
    任,協助召集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
    查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處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查核相關事務。
    查核小組置查核委員若干人,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派(聘)兼之,並於完成查核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之。
    前項查核委員分府內查核委員及外聘查核委員。府內查核委員由本府本府科長及資深技士以上具有工程專業背景或相關查核經驗之人員
    派兼之,以任務編組方式經市長核派組成;外聘委員則由本府自工程會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聘組成,其中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在此限。
    查核小組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工務處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辦理幕僚事務。

三、查核小組任務為辦理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四、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之迴避,準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內聘委員並應迴避其任職單位(科)主辦之工程。

五、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其主要項目如下:
   (一)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查核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
         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
   (三)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
         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

六、查核小組發現有下列情形時,並應加以記錄:
   (一)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失。
   (二)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現場人員,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質管理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
         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
    工程施工查核各項書表格式,由公共工程委員會定之。

七、查核小組每年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
         則全數查核。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前項之查核件數,必要時得報請市長核准後予以調整,並報工程會備查。

八、查核小組應依前點規定之查核件數,視工程推動情形安排查核時機,定期辦理查核,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
    查核委員赴工地查核時,應主動出示查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
    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無故缺席,應按契約規定處理。

九、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得通知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如因實際需要,得請專業技術顧問或相關公會等單位,會同進行
    取樣鑑定等事宜。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與規定
    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十、查核小組於查核時發現缺失,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及廠商限期改善,並將改善前、中、後之情形拍照留存;其應檢討改善者,機關應於期限內
    改善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
    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該機關;且應將查核結果及處理情形登錄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

十一、查核成績之計算,以各查核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取整數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
      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十二、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二)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四)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五)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者,依照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辦理;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查核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以
     上者,應改列為丙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

十三、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並登錄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
      查核成績為優等者,機關得將廠商自受查核為優等之次日起兩年內,列為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之履約績效評選項目參考;獎勵期間如他
      案經查核成績為丙等者,不再適用之。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之處置:
     (一)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三)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四)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現場人員。
     (五)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安人員。
      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前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辦理。
      機關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查核小組得通知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及研考會列管追查,並副知審計機關;必要時,得
      函送監察院。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十四、查核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及各受查核工程之工程管理費支應。

十五、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假藉查核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查核之便,蒐集與查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查核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因查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未經查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監督。
     (七)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十六、查核小組得視工程性質與實際需求,另定查核作業規定。

十七、查核小組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將最近一季查核結果彙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十八、附則:
     (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各工程主辦機關,應將工程有關資料副送本府工務處新建工程科。
     (三)查核小組使用之車輛,由本府各單位調度支援。
     (四)其他有關公共工程查核及行政支援事宜,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應全力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