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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初審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嘉義市政府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初審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府工土字第1012113463號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理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申請案件,
    特設置嘉義市政府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初審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ㄧ)工務處處長並兼任召集人。
(二)工務處副處長並兼任副召集人。
(三)嘉義市都市計畫委員專家學者代表二人。
(四)嘉義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本府地政處、交通處、行政處(法制科)、工務處(建築管理科、
      都市計畫科、 土木工程科)各一人。
   本小組兼任人員均隨其本職異動之。
   本小組人員出缺補聘(派)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三、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出席人員一人
    為主席。

四、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小組出席人員對於初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