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各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及公益團體(以下簡稱
機構或團體)推展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社會福利服務,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符合下列三款要件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經本府核准立案滿一年以上之團體或社會福利機構或接受本府委託辦理相關活動者。
(二)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者。
(三)申請補助項目與該機構或團體設立宗旨相符者。
三、補助福利別:由本府於下列規定項目範圍內依年度政策需要擬訂。
(一)兒童福利
1.補助項目:辦理調查研究、兒童福利機構評鑑、方案評鑑、親職教育或兒童福利講座
、研習訓練、觀摩、宣導活動或綜合性活動、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2.補助基準:講座鐘點費、講座交通費、印刷費、場地租金、器材租金、膳食費、交通
費、專家出席費、佈置費、文具費、材料費、保險費、表演演出費、裁判(評審)費
、獎盃(含獎狀、獎牌)、撰稿費、雜支等,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得補助
住宿費、宣傳費、文宣設計費、排版費、編輯費、媒體素材製作費、剪輯費、播出費
、版權費、拷貝費、主持費、錄影費、臨時酬勞費、評鑑費、臨時托育費、講座助理
費;受補助單位之會務及編制內人事經費不予補助。
(二)少年福利
1.補助項目:辦理調查研究、少年福利機構評鑑、方案評鑑、各類少年育樂活動、觀摩
、親職教育(講座)、少年福利(含少年保護及性交易防治預防工作)宣導推廣活動
、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2.補助基準:講座鐘點費、講座交通費、印刷費、場地租金、器材租金、膳食費、交通
費、專家出席費、佈置費、文具費、材料費、保險費、表演演出費、裁判(評審)費
、獎盃(含獎狀、獎牌)、撰稿費、雜支等,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得補助
住宿費、宣傳費、文宣設計費、排版費、編輯費、媒體素材製作費、剪輯費、播出費
、版權費、拷貝費、主持費、錄影費、臨時酬勞費、評鑑費、臨時托育費、講座助理
費;受補助單位之會務及編制內人事經費不予補助。
(三)婦女福利
1.補助項目:辦理調查研究、婦女福利機構評鑑、方案評鑑、弱勢婦女福利活動(含單
親家庭、外籍配偶)知性講座、成長學苑、親職教育、促進婦女權益活動、婦女福利
相關之宣導或研習訓練、觀摩、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2.補助基準:講座鐘點費、講座交通費、印刷費、場地租金、器材租金、膳食費、交通
費、專家出席費、佈置費、文具費、材料費、保險費、表演演出費、裁判(評審)費
、獎盃(含獎狀、獎牌)、撰稿費、雜支等,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得補助
住宿費、宣傳費、文宣設計費、排版費、編輯費、媒體素材製作費、剪輯費、播出費
、版權費、拷貝費、主持費、錄影費、臨時酬勞費、評鑑費、臨時托育費、講座助理
費;受補助單位之會務及編制內人事經費不予補助。
(四)老人福利
1.補助項目:辦理調查研究、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方案評鑑、弱勢老人福利活動知性講
座、成長團體、親職教育、促進老人權益活動、老人福利相關之宣導或研習訓練、
老人文康活動、觀摩、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2.補助基準:講座鐘點費、講座交通費、印刷費、場地租金、器材租金、膳食費、交通
費、專家出席費、佈置費、文具費、材料費、保險費、表演演出費、裁判(評審)費
、獎盃(含獎狀、獎牌)、撰稿費、雜支等,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得補助
住宿費、宣傳費、文宣設計費、排版費、編輯費、媒體素材製作費、剪輯費、播出費
、版權費、拷貝費、主持費、錄影費、臨時酬勞費、評鑑費、臨時托育費、講座助理
費;受補助單位之會務及編制內人事經費不予補助。
(五)家暴及性侵害
1.補助項目:辦理調查研究、方案評鑑、講座、研習活動、各類性別暴力防治宣導活動
、社會工作專業宣導、觀摩、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2.補助基準:講座鐘點費、講座交通費、印刷費、場地租金、器材租金、膳食費、交通
費、專家出席費、佈置費、文具費、材料費、保險費、表演演出費、裁判(評審)費
、獎盃(含獎狀、獎牌)、撰稿費、雜支等,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得補助
住宿費、宣傳費、文宣設計費、排版費、編輯費、媒體素材製作費、剪輯費、播出費
、版權費、拷貝費、主持費、錄影費、臨時酬勞費、評鑑費、臨時托育費、講座助理
費;受補助單位之會務及編制內人事經費不予補助。
(六)身心障礙福利
1.補助辦理各項身心障礙福利活動、觀摩、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1)紀念品、會員通訊、期刊、義賣、勸募不予補助。
(2)職業訓練、就業輔導、早期療育、身心障礙績優選手及教練選拔,不在本項補助
範圍,請逕向相關主管單位提出申請。
(3)補助基準:講座鐘點費、講座交通費、印刷費、場地租金、器材租金、膳食費、
交通費、專家出席費、佈置費、文具費、材料費、保險費、表演演出費、裁判
(評審)費、獎盃(含獎狀、獎牌)、撰稿費、雜支等,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
理之項目得補助住宿費、宣傳費、文宣設計費、排版費、編輯費、媒體素材製作
費、剪輯費、播出費、版權費、拷貝費、主持費、錄影費、臨時酬勞費、評鑑費
、臨時托育費、講座助理費;受補助單位之會務及編制內人事經費不予補助。
2.充實設施設備:
(1)補助項目:辦公設備、電腦設備、通訊設備、視聽設備、訓練設備、體適能設備
、載送身心障礙者之交通工具。
(2)補助基準: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相同之設施設備須隔三年方可再提出申
請。
3.開辦設施設備費暨空間修繕費:
(1)補助項目:補助與辦理身心障礙照顧服務方案相關必要設備(含公共安全設施設
備)及空間修繕費(含建築物使用執照變更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等所需相關費
用)。
(2)補助基準:每一服務場地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萬元;如該服務場地已向多機關
(單位)提出申請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補助辦理以開辦二年內為限。
4.身心障礙團體租用會館或訓練場地租金補助:
(1)補助項目:團體租用辦理會務之辦公場所或訓練會員所需之訓練場地租金。
(2)補助基準:租賃房屋或訓練場所座落本市行政區域,且持有租賃契約、 合法房
屋證明或使用執照者,租金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仟元,每一年度高補助新臺幣
六萬元。但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申請補助金額低於規
定上限者,核實補助。租用會館或訓練場地租金補助擇一申請。
5.身心障礙團體會館之修繕費:
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最高補助三百平方公尺,最多每五年補助
一次。
(七)志願服務
1.補助項目:辦理志願服務評鑑、志工教育訓練及相關研習活動、聯繫會報、獎勵表
揚大會、觀摩、發行志工刊物等宣導推廣活動、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
目。
2.補助基準:講座鐘點費、講座交通費、印刷費、場地租金、器材租金、膳食費、交
通費、專家出席費、佈置費、文具費、材料費、保險費、表演演出費、裁判(評審)
費、獎盃(含獎狀、獎牌)、撰稿費、雜支等,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得
補助住宿費、宣傳費、文宣設計費、排版費、編輯費、媒體素材製作費、剪輯費、
播出費、版權費、拷貝費、主持費、錄影費、臨時酬勞費、評鑑費、臨時托育費、
講座助理費;受補助單位之會務及編制內人事經費不予補助。
(八)青年福利
1.補助項目:辦理調查研究、青年生涯發展相關之宣導推廣活動或研習訓練、觀摩、
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2.補助基準:講座鐘點費、講座交通費、印刷費、場地租金、器材租金、膳食費、交
通費、專家出席費、佈置費、文具費、材料費、保險費、表演演出費、裁判(評審
)費、獎盃(含獎狀、獎牌)、撰稿費、雜支等,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得補助住宿費、宣傳費、文宣設計費、排版費、編輯費、媒體素材製作費、剪輯費
、播出費、版權費、拷貝費、主持費、錄影費、臨時酬勞費、評鑑費、臨時托育費
、講座助理費;受補助單位之會務及編制內人事經費不予補助。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之機構或團體應檢送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1.申請補助計畫書、立案證書影本或法人登記證影本。
2.其他因個案需要應備之文件。
(二)申請補助計畫之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服務(宣導、活動)方案,內容應包括目的、時間 (期程)、地點、服務(宣導、
參與活動)對象、數量、活動內容、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申請補助身
心障礙福利開辦設施設備費暨空間修繕費者,申請單位計畫內容須另包含公共安全
計畫(核銷時應檢附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且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2.前項經費概算欄位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
金額及備註 (註明規格、用途)等欄。
五、補助原則:
(一)觀光旅遊性質之活動(含出國考察、觀摩)不予補助。
(二)雜支支出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整,膳食費每人每餐最高新臺幣八十元,但配合
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活動不在此限。
(三)各項福利鐘點費依行政院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出席費、撰稿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
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裁判(評審)費依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
業手冊內各機關(構) 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出標準數額表之規定支給,若為
其他性質之競賽,以一天最高一千元之標準支給。
(四)宣導費含單張、海報、活動手冊、短片(含光碟影片)、媒體及網路宣導等,並應依
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
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五)臨時酬勞費以勞動部公告適用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算。但每人每月補助款不得超過法
定基本工資,受補助單位之專職並領有薪給者,不得支領臨時酬勞費。
(六)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依上述福利別核予補助,但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活動不在
此限,並得依實際需要核予專案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
(七)每一申請案,依核定項目總額,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同一單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
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依「嘉義市政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三(四)規
定者不在此限,惟金額不得高於新臺幣十萬元,但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活動不
受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六、計畫執行及財務處理:
(一)補助案奉核後應函知申請補助之機構或團體,依計畫執行。
(二)各補助案於辦理完竣後,均須繳交成果資料冊二份。(A4資料簿或活頁夾裝訂,內含
補助函、計畫書、參加人員名冊、成果照片、報名表、講義或其他相關文件等資料)
(三)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後三個月內(最遲不得超過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
)將成果資料冊二份、經費支出明細表(含補助金額及自籌款部分) 及補助款使用之
原始憑證(含自籌款原始憑證影本)報核,如有使用不當情事,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者
,除停止補助一至五年外,並依有關規定繳回補助款。另成果資料冊部分,應由業務
單位留存,備供審計單位查核。
(四)核銷時受補助單位應附核銷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之自籌款單據影本,但如基於政策考
量,要求其配合辦理者不在此限。
(五)補助案於核銷時均需檢附參加人員回饋或滿意度調查或成效分析報告等相關資料。
(六)補助款之執行:
1.須依核定補助項目支用,講座鐘點費、交通費、雜支不得勻支,自籌款不足者須依實際
執行數按比例繳回。
2.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於年度結束前將經費繳回本府。
(七)各機構或團體接受補助款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
(八)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九)申請補助機構或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時, 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十)申請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購置設備之明顯適當位置標
示「嘉義市政府補助」字樣。
(十一)申請補助身心障礙福利開辦設施設備費暨空間修繕費者,申請補助單位另須配合下列
規定辦理:
1.本府核定計畫之補助金額及補助項目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始得檢附支
出憑證請款,本府得依據計畫進度分期撥付。
2.已核准補助之設施設備,辦理核銷時應檢附已購置之設施設備照片,並於該設施設備黏
貼財產標籤及製作財產清冊。
3.已接受本府補助開辦之服務據點場地,營運未滿五年有停辦情形者,其接受補助開辦設
施設備應按補助款未使用月份比例繳回,設施設備所有權交由本府統籌運用分配。有關
開辦營運之時間認定,以核定該補助之日起算。
七、督導與考核:
(一)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之會計作業由本府督導其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負責辦理。
(二)對於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核經費收支帳目及考核執行成效情形等相
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