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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低收入戶等幼兒就學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經濟弱勢之幼兒就讀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幼兒園
    ,實現學前教育機會均等理想,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金額及檢附資料:
(一)補助對象以滿二歲至未滿五足歲幼兒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就讀本市幼兒園之低收入戶幼兒。
  2.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設籍本市之家庭寄養幼兒。
  3.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幼兒園之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 (軍公教除外)。
  4.就讀本市幼兒園之身心障礙幼兒。
(二)金額:
  1.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幼兒:每學期私立幼兒園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
    但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之低收入戶幼兒不得請領本補助。
  2.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之家庭寄養之幼兒:每學期公立幼兒園最高一萬五千元;私立幼兒園
    最高二萬元。
  3.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每學期公立幼兒園最高六千元;私立幼兒園最高一萬元。
  4.身心障礙幼兒:每學期公立幼兒園最高六千元;私立幼兒園最高七千五百元。
(三)檢附資料:
  1.低收入戶之幼兒:鄉鎮市(區)公所證明。
  2.家庭寄養之幼兒:合約書影本。
  3.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填具切結書乙份。
  4.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5.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幼兒得由本府免書證平台查調者,免檢具證明文件。不同意比對結
    果者,得自行檢附證明文件。

三、作業程序:
(一)凡符合前述對象身分之一者,其家長或監護人,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持有關證明
    文件及填妥之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向該幼兒就讀之幼兒園(須為登記有案者)提出申
    請。
(二)各幼兒園應於收件十日內完成初審並送本府教育處憑辦(上學期於九月三十日前,下學期
    於三月三十一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四、經費:在本府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如超過預算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列順序,優先
    補助。
五、申請本補助款,如有偽造相關證明、冒名頂替者或重複申請者,經查屬實,除停止補助,
    追回已補助款外,並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六、每人每學期所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
    前項收費總額,以地方政府核定或備查或公告之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為限。
    已請領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訂之相同性質幼兒就學補助不得請領本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