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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職名章製發及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職名章之製發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級人員職名章,分下列三種:
  (一)甲種:市長、副市長及秘書長用,應刻機關全銜、職稱及姓名。
  (二)乙種:核閱文稿人員用。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刻一級單位名稱、職稱及姓名;二級單位主管刻二級單位名稱、職稱及姓名;其他核閱文稿人員刻職稱及姓名。
  (三)丙種:承辦人員用,刻職稱及姓名;約聘、約僱人員承辦業務者亦同。

三、職名章以正楷或隸書,採用橫式由左至右,兩行以上時由上行而下行刻製,並按下列規格製發(如附表一):
  (一)甲種為長三公分、寬零點八公分。
  (二)乙種為長二點八公分、寬零點七五公分。
  (三)丙種為長二點七公分、寬零點七公分。

四、法定兼職人員職名章,依其兼職職務,參照第二、三點規定刻製。

五、市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因業務需要,得增刻職名章:
  (一)市長得增刻一至五顆,並以「甲」、「乙」、「丙」、「丁」、「戊」字樣區別。
  (二)一級單位主管得增刻一至三顆,並以「甲」、「乙」、「丙」字樣區別。
  (三)各單位如確有報表授權審核量大並節省核判流程之需要,得專案加刻報表專用主管職名章,並於姓名右方註明「(報表專用)」字樣,此章僅得用於報表或授權定型表 
      格之核章使用。
   前項增刻之職名章,須先簽會本府人事處,並簽陳一層核定,且應指定專人保管使用,並同負行政與法律責任。

六、保管第五點所定增刻職名章者,其使用範圍應基於授權。

七、增刻之職名章限於市長及主管未有差假、出國或其他原因不能視事時,於例行業務處理使用;至市長及主管差假時之代理,應依職務代理人規定辦理,不得使用第五點
    增刻之職名章。
    
八、本府各級人員職名章,由本府人事處委請廠商統一製發,並拓模一份存查(如附表二);補、換發者,由當事人簽陳一層同意後,由本府人事處製發。

九、職名章以刻製角質章為原則,如因業務需要,須換發連續章者,依第八點後段規定辦理。

十、本府各單位人員如有異動,應將使用之職名章截角後,送本府人事處註銷。

十一、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得參照本要點自行訂定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