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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為迅速、確實處
    理人民陳情案件,有效發揮陳情案件時效管制功能,提高陳情案件處理速度,依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行政院令頒之行政院暨所屬各機
    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
    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言詞(電話、親臨)或線上等方式向
    各主管機關(單位)提出之具體陳情之案件。

三、陳情案件受理方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人民陳情以書面為之,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及聯絡方式。由總收(發)文單位
        分文後,依業務性質分送權責單位辦理。
    (二)人民以電話方式陳情時,受理機關(單位)應填具嘉義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紀錄表(如附
        件一),將陳情人姓名、地址、電話及陳訴內容詳予記錄並向陳情人朗讀,陳情人對紀錄
        有異議者,應更正之;未留基本資料者,各單位仍應記錄以備查考,無須函覆陳情人。
    (三)人民親至各單位陳情者,各單位機關承辦人員受理時,應填具陳情書(如附件二)並使其
        閱覽並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憑辦,影本提供陳情人留參。並適時說明提供相關作業規
        範(如附件三),交由總收(發)文單位分文後,依業務性質分送權責機關(單位)辦理。
    (四)由其他機關(單位)函轉陳情案件,由受理機關(單位)指派適當人員登錄於本府陳情系
        統。
    (五)民眾以一九九九電話方式陳情時,受理機關(單位)應將陳情人姓名、地址、電話及陳訴內
        容詳予記錄,登錄於本府陳情系統立案後,依業務性質分送權責單位辦理。
    (六)於本府線上陳情網站陳情者,應遵守嘉義市政府陳情系統網站使用須知(如附件四)。
    (七)陳情人如未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各單位得依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告知陳情人不予處理。
    (八)無具體內容、未具建設性批評、個人情緒抒發意見、謾罵、不雅言詞或其他非理性陳情者
        ,不予受理。
    (九)冒用他人資料或謊報案件者,應負法律責任。


四、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期限如下:
    (一)本府線上陳情系統案件(包含總統府信箱、行政院院長信箱、交通部等各部會首長信箱、市
        長信箱、一九九九服務專線、線上陳情及其他陳情管道等),自立案後依案件屬性,緊急派
        工處理期限一至三個工作日、一般陳情處理期限五個工作日。
    (二)市政建議類處理期限為三個工作日。
    (三)書面陳情案件(含親至市府陳情者),處理期限十五個工作日。
    (四)檢舉信函處理期限為十四個工作日。
    (五)非經本府核定通案處理者,依該所定期限處理,但不得超過三十日。因故未能在三十日以
        內辦結者,應將辦理情形及延期理由先行告知陳情人。

五、書面陳情案件,由總收(發)文單位收文後,依業務性質分送權責單位辦理,由本府智慧科技
    處依本府交付列管案件清單予以登記列管追蹤;線上陳情、電子郵件陳情、一九九九服務電話
    專線陳情、市長信箱、中央機關代轉陳情案件及其他陳情管道等,於線上陳情系統立案後,依
    業務性質分送權責機關辦理,並由本府智慧科技處列管追蹤。

六、人民檢舉或陳情案件有保密必要者,應以保密方式處理,不得公開。

七、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辦單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及本府分層負責
    權限規定,簽准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並副知本府智慧科技處銷案: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住址、電子郵件地址或聯絡方式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兩次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四)其他經核定免予處理者。

八、陳情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各機關(單位)應指派適當人員負責陳情案件之分文,接獲案件如認分文有誤時,應於八小
        時內退回分文單位改分,如權責未清,應簽註意見陳請一層核示,避免延誤公文時效。
    (二)案情特殊複雜或需詳加調查無法於期限內辦結之案件,應個案簽辦展延期限,線上陳情案
        件應先行於系統回覆陳情人辦理情形,於辦畢後再次回覆後續辦理情形。
    (三)陳情案件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如陳情人留有聯絡電話,應主動電話連繫或書面通知陳
        情人補陳,以免因未能完整答覆而致陳情人再度陳情。
    (四)陳情內容涉及私權事項而非行政機關之權責者,應婉轉建議陳情人逕向當地調解委員會聲
        請協調解決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五)陳情內容涉及非本府主管之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之權責者,受文單位應主動代轉主管
        機關處理,並回覆陳情人。
    (六)因法令適用疑義請示上級或相關權責機關之案件,應先行回復告知陳情人辦理情形,俟釋
        復並答覆陳情人後結案,未結案前承辦單位仍應持續追蹤。
    (七)受法令、機密或政策之限制而無法辦理者,應說明法令依據、條文及無法辦理之理由,回
        覆陳情人。
    (八)陳情案件回覆方式避免公文用語,應以同理心、簡明、肯定、親切、易懂之用語,回覆陳
        情人。
    (九)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辦機關(單位)於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後,解除列
        管:
        1.檢察、警察、調查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2.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3.經判決確定或完成法定程序者。
    (十) 陳情案件需經會勘或會議決議者,承辦機關(單位)應將會勘紀錄或會議結論回覆陳情人並
         至系統登錄。
    (十一) 涉及二個機關以上權責,若原承辦機關(單位)未申請加分其他機關者,應彙整相關機關
           (單位)處理情形並回覆陳情人。
    (十二) 陳情案件區分主辦及協辦機關(單位)者,協辦機關(單位)應於處理時限內,將處理情形
           交予主辦機關(單位),並由主辦機關(單位)統一彙整後答覆民眾,主協辦機關(單位)皆
           應落實橫向聯繫以釐清人民問題關鍵。
    (十三) 陳情案件處理結果應登錄於系統,並登錄處理機關(單位)、承辦人姓名及連絡方式,以
           利陳情人民直接上網查詢。
    (十四) 無法於短期內查處答復或需現場勘查之案件,應於原規定時間內將預定辦理期程及初步
           查處結果登錄於系統,俟處理完畢後,再於系統填報最終處理情形。


九、線上陳情案件,各單位應本於職權審慎處理,所陳理由係不服下級單位處理者,上級單位應查
    明事實妥慎處理。

十、各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內部處理陳情案件之追蹤管制,以免業務分段處理或承辦人員異動
    時,無法銜接而逾處理時限。

十一、各單位人民陳情案件、電子民意信箱收受、答復陳情申訴案件相關檔案資料,應妥為保管。

十二、陳情案件由本府智慧科技處負責管制稽催,各機關(單位)處理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者,得
      予以獎勵:
     (一)陳情案件處理速度、品質、數量、內容難易度等各方面均有優良表現者。
     (二)陳情案件登錄、統計、分析、稽催等作業詳盡確實且對陳情案件管制之落實推動有重大
         貢獻者。
     (三)陳情案件管制制度之革新或改進建議,經採行確具績效者。

十三、各單位處理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者,得按情節輕重簽報議處:
      (一)無故積壓案件情形嚴重者。
      (二)對逾期未至系統登錄辦理情形之案件,經催辦仍未處理者。
      (三)無故未回復陳情人案件辦理情形者。
      (四)未妥善處理陳情案件,輕易結案或推諉卸責,以致民眾抱怨損及本府形象。
      (五)無正當理由,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

十四、對於民眾陳情內容經常出現之業務缺失或未盡理想部分,各機關宜就政策面整體考量檢討改善
      。

十五、為鼓勵民眾查報,本府得規劃適當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