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訂定統一、明確、合理規範,作為受理寺廟及宗教團體申請補
助案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經向本市立案登記(含補辦登記)之寺廟及立案之宗教性團體。
三、補助範圍:
(一)、宗教民俗活動、藝文、祭典節慶活動。
(二)、端正風俗、教化人心及公益慈善相關活動。
(三)、其他民俗、政策性宗教聯誼相關性活動。
四、經費補助原則:
(一)、具特色文化宗教活動,每一活動補助,以專案簽請核准為原則,惟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該
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並以年度法定預算為上限。
(二)、同ㄧ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
目及金額,同一項目請勿重複申請。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
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申請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依據預算編列執行,寺廟應於活動二週前檢附下列書表向本府提
出申請:
(一)、申請函(寺廟應備文,並載明聯絡人、地址及電話)。
(二)、立案證書影本及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主(承)辦單位、辦理日期及時間、目
的、地點、參加對象、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明細、概算及預期效益等項)。
(三)、計畫書內容未依前款規定提出者,本府得訂定期限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
申請。
六、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受補助之團體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於辦理核
銷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及各機關之實際補助金額。倘實際支出總
額低於原申請補助計畫總額,依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助比例撥付。
(二)、受補助團體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應先函報本府核准後理;計畫因故無法執行,
應書面敘明原因並依規定註銷補助。倘發現有違背法令或與原核定補助計畫用途不符
者,本府應予糾正,並限期繳回補助款,且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寺廟或宗教性團體
之補助申請案一至五年。倘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經核准受補助之寺廟或宗教性團體,應於活動或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
內檢具下列文件,函報本府辦理核銷請款。
(一)、本府核定同意補助函。
(二)、計畫書(含經費明細)。
(三)、領據及支出憑證(若受部分補助時,其補助項目應檢具支出憑證正本)。
(四)、活動成果照片(六張以上照片)。
八、依本要點受補助之團體,應按核定計畫執行,本府得依計劃辦理情形予以核實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