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規範嘉義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心理評量人員
(以下簡稱心評人員)鑑定施測工作,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施測適用對象如下(以下簡稱施測對象):
(一)校內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
(二)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
(三)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
三、派案原則:
(一)校內施測對象初評由校內心評人員接案,進行個案評估工作。
(二)經心評人員完成評估之施測對象,由鑑輔會統一指派心評人員負責相關測驗工具
施測工作。
(三)鑑輔會指派心評人員以原校為優先,倘各校每位心評人員施測個案數超過規定人
數或原校心評人員人力不足時,才由鑑輔會指派外校心評人員協助施測。
(四)鑑輔會依各校當年度之施測心評人員人數及支援他校作業等情況決定派案量。
四、附則:
(一)心評人員每接施測對象乙名,所屬學校核予心評人員兩小時公假;每鑑定魏氏智
力測驗施測對象乙名,所屬學校核予心評人員四小時假。
(二)由鑑輔會指派協助其他相關測驗工具施測時,所屬學校依指派公文核予心評人員
公假;支援外校者,每日核予一小時路程假。
(三)心評人員假日施測時核予公假,在不影響課務下,擇日補休。
(四)心評人員參與施測對象評量鑑定工作可依本市相關規定支領施測費。
(五)心評人員在必要時應列席學生之鑑定及安置會議。
(六)心評人員因公假所遺之課務,由學校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