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同一戶建築物,使用類組與使用執照登載之類組不符,除出入口、走廊、
樓梯外,未變更主要構造、防火區劃及停車空間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免辦
理變更使用執照。
同一戶建築物已於戶政單位辦理分戶並於地政單位完成個別產權登記且未
變更建築物用途及停車空間者,亦同。
第 3 條
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依本辦法第四條規
定辦理:
一、建築物為同一使用類組之使用項目更動者。但A類、B類建築物面積
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仍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二、建築物第一層變更為D類第5組、E類、F類第2組、G類第2組、
G類第3組、H類第1組、H類第2組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二
百平方公尺者。
建築物第一層變更為F類第3組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五百平方
公尺者。
建築物第一層變更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H-1 類組、H-2 類組使用,其
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
三、建築物避難層直上層變更為D類第5組、F類第2組、G類第2組、
G類第3組、H類第1組、H類第2組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二
百平方公尺並與同戶避難層面積合計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建築物第一層直上層變更為F類第3組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二
百四十平方公尺並與同戶第一層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
建築物第一層直上層變更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H-1 類組、H-2 類組使
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二百 平方公尺並與同戶第一層面積合計未
達五百平方公尺者。
四、建築物第一層變更為D類第1組、D類第2組,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
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
五、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規
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所有項目均免檢討之類組,其建築物第一層變
更使用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三規定認定
之。
第 4 條
依本辦法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嘉義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核准:
一、申報書(如附表)。
二、配置圖、面積計算表、平面圖。
三、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結構安全證明。
六、使用執照。
七、其他相關文件。
本府應於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後副知稅捐機關。
第 5 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建築物,仍應依都市計畫法、消防法、室內裝修管理辦
法及各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