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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食農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食農教育、提升國人對農業及糧食生產系統之知識、完
    善食農教育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嘉義市食農教育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市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兩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及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衛生局代表一人。
    (二)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三)文化局代表一人。
    (四)民政處代表一人。
    (五)教育處代表一人。
    (六)觀光新聞處代表一人。
    (七)建設處代表一人。
    (八)專家、學者代表三人至六人。
    (九)產業團體代表二人至六人。
    前項第七款及第八款委員,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動物福利、文化及觀光
    領域人員。
    第一項推動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本會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主持,副召集人未能
    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單位)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事務;相
    關幕僚作業,由本府建設處辦理,並視推動政策需求,另行成立專案工作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