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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發行之公益彩券盈餘分
    配款(以下簡稱分配款),以做為辦理社會福利事項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之用,特依嘉義市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設置嘉義市政府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分配款運用之相關事宜。
 (二)訂定分配款運用於本府各社會福利事項之比例。
 (三)監督各單位執行分配款之進度。
 (四)其他有關分配款運用之相關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
    ,外聘社會福利學者專家三人及民間相關機構代表四人,內聘四人由本府相關處局首長、主
    管派兼之。
    本會聘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除聘任委員外,應隨其本職進退,民間機構由該機構負責人代表,負責人異動時,
    由繼任或代理者代表至聘任期滿。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由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科長兼任;
    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各相關處局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
    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
    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處局參考或辦理。

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其他相關單位派員列席。